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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线互联网行业诚信自律同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同盟名称为“中国无线互联网行业诚信自律同盟”。

  第二条 本同盟由三大门户——新浪、搜狐、网易共同自觉自愿组织发起,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商业同盟。

  第三条 本同盟的宗旨是:为中国无线互联网用户倾力打造“满意的产品质量、放心的资费标准、贴心的客户服务”。共同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维护中国无线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成熟的发展起到积极的表率作用。

  第四条 本同盟由同盟企业共同推选出的负责人组成评审会进行定期监督管理,由同盟企业最高领导人组成,同时由同盟企业各指派无线相关负责人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具体监督事宜。

             第二章 同盟会员

  第五条 本同盟内的会员企业均为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认证的合法经营的无线互联网企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同盟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同盟;

  (二)为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认证的合法经营的无线互联网企业;

  (三)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四)拥护、承认本同盟章程;

  第七条 同盟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加入同盟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书内容:单位,负责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认证的合法经营证书,(或按照无线互联行业自律同盟规定的要求进行);

  (三)经同盟评审会集体讨论通过;

  (四)由同盟评审会颁发同盟资质许可证,并批准该会员公司在其所属的无线产品首页明显位置悬挂“用户可信赖无线产品”标志(CTWS),并在www.ctws.com.cn ,www.中国无线互联网行业诚信自律同盟.com 网站链接无线互联网行业同盟章程;

  第八条 同盟会员退出机制:

  (一)连续3个季度没有挂牌的同盟会员视为自动退出同盟;

  (二)同盟会员主动退出同盟时应书面通知本同盟并撤消网站上悬挂的“用户可信赖无线产品”标志。撤消无线互联网行业同盟章程;

  第三章 同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同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无线互联网行业同盟有关成员信息服务;

  (二)享受无线互联网行业同盟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权,向同盟评审会投诉其他违反章程的同盟会员的权利;

  (三)同盟评审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定期参加无线互联行业自律同盟组织的交流学习活动;

  第十条 同盟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同盟决议;

  (二)维护本同盟合法权益及同盟章程;

  (三)向社会各界宣传无线互联网行业自律同盟的宗旨;

  (四)如实向同盟反应行业违反章程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同盟内部会议制度:

  (一)评审会:每季度(每年度2月、5月、8月、11月的15日)召开同盟评审会大会,讨论同盟会员行业资质表现,以及同盟评审会会员的选举和罢免,有关同盟会员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 ,须经同盟评审会讨论,经由评审委员表决通过决定是否继续悬挂或撤除该会员网站上的“用户可信赖无线产品”标志及无线互联网行业同盟章程;

  (二)日常会议:非评审月的双周周五召开常务委员会,同时由同盟常务委员会组织日常交流会议,讨论同盟章程的修改、更新;制定同盟会员的考核标准;总结同盟会员的日常工作情况;

  (三)根据同盟会议制度,由同盟成员轮流召开、组织会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同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同盟评审会。同盟评审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同盟评审会会员的选举和罢免

  (三)提交行业监督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同盟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同盟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同盟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无线互联网行业诚信自律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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