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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诚信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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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 进 会 章 程
(2004年4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诚信促进会,英文:The Association for Redound Reposal,Fujian.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性的研究、宣传、监督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的社会团体,是由全省各行各业、各个阶层社会有识之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提倡诚信,促进发展”。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对失信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社团办。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州市华林路80号省政府大院,省政府干部培训中心一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诚信理论研究与探讨。承办诚信建设宣传刊物,举办社会诚信论坛。组织和参加有关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方面的学术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2、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对社会诚信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国家信用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表彰诚实守信的单位与个人,披露、批评诚信缺失行为。

3、开展诚信社会评价与评比。对社会上各行各业信用道德行为进行调查、评价和发布。促进守信激励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

4、开展诚信人才培训与教育。

5、开展社会诚信维权活动,依法维护守信者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对失信行为的反映和投诉,转请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6、协助开展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的工作。建立诚信网站,采集、加工、发布、披露诚信及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7、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建立联系,进行交流和合作,组织和参加国内、国际的交流活动。

8、举办以诚信为主题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构成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

2、赞成与拥护本会章程;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在社会诚信研究与建设方面有一定能力及影响力;

5、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团体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

2、个人会员需本人书面申请,本会理事推荐,并经理事会批准。

3、向会员颁发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4、对本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可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 1年不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5、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6、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不定期出版会刊(内部)。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聘用;

4、决定本会开展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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