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陈乙熙 翁天恩 杨智星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需要建立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和规范交易行为的信用制度。企业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其信用制度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核心。建立和健全企业信用制度,构筑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服务于企业经济活动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对于提高企业融资及抵御风险的能力,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及综合竞争力,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应对国际竞争和挑战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我国企业信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成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建设滞后,形势十分严峻。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调查,我国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拖欠货款、贷款、税款”(76.2%);“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63.2%);“披露虚假信息”(27.3%)、“质量欺诈”(23.5%)、“商标侵权、专利技术侵权”(13.3%)和“价格欺诈”(11.1%)。深入分析可归纳如下:

    企业信用基础非常薄弱。企业的自有财产是它们履行承诺、偿还债务的基本保证。而我国98%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其投资主体相对单一、管理粗放、产品科技含量低、经济效益不佳,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信用;一些大企业,包括一些上市公司,也常常由于信用问题引发经济纠纷案件,甚至有的企业有钱不还债或借股份制改造、租赁、兼并、破产、拍卖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还有一批没有资本金的“空壳”企业,经营完全依靠银行贷款,几乎无任何信用基础。

    企业信用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虽然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规定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1995年新出台的《票据法》对商业信用的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我国有关企业信用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相当严重,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照样混迹于社会。

    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不完善。良好的信用制度,必须辅以有效的信用激励和信用惩罚机制。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有效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工商、税务等部门虽建立了所谓的“黑名单”“红名单”等公告制度,但由于信用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其效用也很有限。

    企业信用评定滞后,评价标准不一。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外部资金的支持,商业银行在选择借款客户和贷款项目时,必然要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客观、统一的评定。可我国不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和评价方法各不一致,就是同一企业在不同银行得到的信用等级也不一样。工商银行是根据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发展能力将贷款客户评定为B、BB、BBB和A等9个等次;农业银行是根据财务资料和相关程序将企业信用评定为C、B、A、AA、AAA等五个档次,各商业银行为保密起见,客户资料互不交流,企业信用情况互不通气,处于标准不一、各自为政的状态。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和海关等政府管理部门也有自己的信用登记制度,这不仅使企业感到极为困惑,也使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用无法横向对比,给正常的企业交易行为和融资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大大增加了企业融资和交易的成本。

    显然,改革评定办法,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评定标准和操作方法是使企业信用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前提。

    国外企业信用管理的主要模式。

    一、几个主要发达国家企业信用管理的成功经验,根据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起人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类:

    一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由私人部门发起并所有,走市场化运作的企业信用管理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等。它是以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从而实现对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行业的管理,在这种运作模式中,利益导向是核心。如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Dun&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在很多国家建立了办事处或附属机构。邓白氏建有自己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涵盖了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

    二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设立的,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并所有。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它主要是通过立法强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并由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的一种信用管理制度。这种做法的优点是效率比较高。比如,在德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被要求向德国联邦银行(German Federal Bank)的中央报告办公室报告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借款者的详细资料。

    二、发展中国家企业信用管理实践

    随着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日益重视本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差异,发展中国家在建立本国的企业信用制度过程中,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从一些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有以下特点:

    1、中央银行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银行是设立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发起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往往其商业银行系统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最大,因此,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都是由银行推动的。比如,泰国第一家资信评级机构——泰国评级和信息服务公司就是由泰国银行发起设立的;孟加拉国的信用信息局则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形成的;菲律宾信用信息局最初是由菲律宾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菲律宾金融学院在1982年联合建立;印度等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也是在银行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

    中央银行是企业信用管理立法工作的主要推动者。比如,印度中央银行工作组提出了《信用信息局法案》的草案,准备提交议会审议;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甚至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以提高债券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息。

    对企业信用行业的管理,金融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常常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发展中国家信用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信息局的核心资料主要来自银行等金融部门,因此对信用行业的管理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特别是在信用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尚未建立的国家)。例如在斯里兰卡,中央银行的副行长担任信用信息局的主席,并派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参加信用信息局的董事会。

    2、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一般采取公司制的运作模式,并普遍同国际上的大公司进行各种合作

    如印度信用评级信息服务公司(CRISL)不仅采取公司制运作模式,经过股权改造,还成为上市公司。泰国评级和信息服务公司最初在发展其资信评级方法和管理模式方面得到标准普尔集团三年的技术支持,在拓展新的债务工具的信用评级的知识和技巧方面、以及在发展对投资者的利率研究方面,还与菲奇公司签订了一个为期三年的战略伙伴协定。印度、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在发展的初期也都同标准普尔等国际上的知名公司进行战略合作。

    3、注重企业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但企业信用立法仍不完善。

    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在斯里兰卡,信用信息局是根据《斯里兰卡信用信息局法案》建立的,该法案规定,除中央银行外的所有放款机构,有法定义务向信用信息局提供信息局希望搜集的任何信用信息。未按照信用信息局的要求提供信息将受到处罚。泰国则通过颁布《信用局法案》《数据保护法案》,已基本建立了企业信用管理的监管框架。

    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启示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机制,它把各种与企业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有机地组合起来,共同促进企业信用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发展。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过程有很大不同,但企业信用制度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从各国的经验看,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与企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完善;二是企业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三是企业信用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四是政府对企业信用行业的管理。

    一、加快企业信用立法工作

    完备的企业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企业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我们建议从两方面推进企业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并待条件成熟时再以正式法律的形式出台。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企业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企业信用报告法》,对企业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企业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快企业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各国都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企业征信数据的开放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应加快此方面的立法。并将许多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并统一对外公开,以提高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信用中介机构自身的企业信用数据库规模普遍偏小,我们建议在鼓励企业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再将政府或行业数据库中的内容与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合并或共享,以加快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步伐。

    三、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

    由于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企业信用交易方面的重要性,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本身的信用就成为各国建立企业信用制度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从各国经验来看,由于企业信用信息不仅来自金融部门,也需要从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获取,因此,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若作为中央银行或某个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常常会限制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息采集范围和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自身活力与长远发展。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虽都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投入大、回收周期长,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可由政府先行投入,并在地方人民政府中成立一个下属部门专门负责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推动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走完全市场化运作的道路。

    四、政府对企业信用行业的管理

    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企业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企业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建设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企业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企业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就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企业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当前,要尽快确定该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信用行业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并存的状况,而且单一监管主体的确立也有助于企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推出。

    政府的强势地位及其在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特殊作用

    一、政府在我国社会中的强势地位

    我国尚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最大。有关企业信用的主要信息大都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或银行手中,要在短时间内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尤其是征集信息数据,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是不可能做到的。其次,目前社会各界对信用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认同度差异很大,加之长期以来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导致社会信用观念淡薄、虚假失真信息泛滥,信用信息的权威性面临着各种挑战与考验。相对来说,只有政府部门和银行提供的信息才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以作为测定一个地区的经济水平、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

    二、政府在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特殊作用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与实践,从我国的现实出发,我们认为,建立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按照“制定政策、创造环境、统一协调、加强监管”的思路,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重视发挥企业信用行业协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努力营造信用氛围,合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具体对策如下: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要把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作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区域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础性建设。建立由工商、经贸、税务、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参加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协调和规划,实施以“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为主题的企业信用工程。目前,已有上海、江苏、广东等省份成立了相关的企业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福建省也在筹建之中。

    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和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按照“部门协调、联合征信、统一管理、分类使用”和“政府发起、部门联合、相对独立、逐渐社会化”的原则,制定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征集并开放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资料,以及企业的社会信用和特别记录,包括曾经发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良记录,以及合同、债务、消费者投诉等),充分为社会和企业服务。利用现代信息网络,逐步建立信息发布、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的区域性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与信息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便于广大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快捷、方便地获得相关信用信息。广州已建成目前国内第一个大型企业法人信用数据库。

    培育促进社会化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信用记录、征信、管理与使用、监控等内容与机制,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与促进用市场手段建立的包括征信、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等信用管理服务业的发展。在积极扶持现有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的基础上,可先由政府或几个部门联合拿出部份资金,成立由政府为主要股东,银行等其他投资主体参股的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待条件成熟时政府再逐步把股权出让。

    积极扶持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的成立。尽快成立由有关专家和企业组成的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积极开展企业信用管理与应用的研究,特别是要重视对企业信用评级的研究。充分发挥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的作用,通过协会加强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

    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与监督机制,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与有关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实行市场退出制度,明确对失信者惩戒的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参照美国的做法,对失信惩戒的政府主管部门分两类,一类是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一类是非金融系统的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局和国家药品监督局等。另一方面,建立与失信惩戒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监狱各类短刑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的足以抵补社会危害的代价。

(作者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