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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12-13 10:56:44 点击数:1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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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看到过一篇讲诚信的文章,题目是“诚信的妙用”,文章从教师、学生、企业家、商人、干部等不同人的角度,列举诚信的种种“妙用”和好处。如不讲信用,人们会认为你是不可靠的人,再也不信任你;企业如果不讲信用,没有回头客,便不会有真正的发展。总之,因为诚信有“妙用”,能带来好处,所以要讲诚信,这是一种流行的认识。这种认识是偏颇的。 讲诚信的“妙用”,这种功利性的诚信是不可靠的 诚信能带来好处,诚信才能取得人们的信任,无疑是客观事实,这样讲并不错。企业家从谋求企业长期发展和获得更多利润出发而重视诚信,也 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无论对于企业家自身还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是有积极意义的。问题是,这样认识是不是够了? 从诚信有妙用的认识出发,因为诚信可以带来更大的利润而讲诚信,这种功利性的诚信不是真正的诚信。事实上,这样的诚信是不可靠的。只要条件许可,欺诈可以为他带来更大的利益,他就可以背弃诚信,选择欺诈。安然、冠生园等知名公司屡屡爆出诚信丑闻,不是因为他们不懂得诚信的妙用,而是由于他们在诚信与利益之间的计算上出了问题。 真正的诚信是内心的自觉,而不是得失利害的计较 相反,真正的诚信并不建立在妙用的基础之上。季札挂剑的故事里,季札在心中暗许回程时将剑送给徐君,待到回程,徐君已死,他便将剑挂在徐君墓前树上。从者不解,说人已不在,还送给谁呢?季札说,我心中已许诺了,岂能因徐君的去世就背弃呢。这里只有恪守信用的考虑,没有丝毫对“妙用”的追求。 所以,诚信可以带来好处,但不能只是为了“妙用”而诚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做人的根本要求,是超越于“妙用”之类功利考虑之上的。 如何正确看待诚信的自我约束与法律的外在约束之间的关系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道德的自律有赖于他律,作为道德境界的诚信只有借助于法律的外在约束,上升为明确的法律准则,才能使人们有正确的善恶观和诚信观,进行自我约束。这里,他忽略了遵守法律的自我约束与“作为道德境界”的自律之间的区别。在法律的严惩面前自我约束,是出于惧怕和利害得失的衡量,为了免于受罚。它只能惩罚不法之徒而不能使人有“正确的善恶观”。而道德的自律,是出于内心的道德自觉,或“正确的善恶观”,羞耻感,是为了求自己的心安。简单说,前者是不敢,后者是不愿。孔子在阐明他为政以德的思想时就说过,前者的效果是“民免而无耻”,后者的效果是使百姓“有耻且格”,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无疑,道德和法是保证社会秩序稳定的两种规范,它们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不应该强调一面而忽略另一面。
摘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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