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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系统建设期待公民参与
发表时间:2009-10-27 16:17:05 摘自:新京报 点击数:14708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尚在沸沸扬扬的讨论中,10月28日,银监会也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以消费信贷为主体的个人金融业务,近年来逐渐成为银行业务新的增长点。仅2009年上半年个人消费贷款累计新增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同时暴露出来的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也成为不和谐因素。
    个人金融业务服务的客户群是个人,他们信用能力的差异化十分显著。比如,个人收入能力会受到个人的身体状况、在公司内待人接物的能力、自我约束的控制力等多种原因的影响。堵截贷款过程中的漏洞虽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能根据客户特点,将信用风险分离成差别化的“个体风险”,然后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加以控制。目前,商业银行针对“个体风险”的防范手段是单纯提高利率。但高利率超越了个人还贷能力就成了形同虚设的条件,而且利率定得越高,把守本分的好客户挤出去的“逆选择”问题就会变得越严重。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去扩大个人信贷业务会造成未来系统性风险不断膨胀。
    对个人差异化的识别不足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目前银行规避模式无法有效应对。这一症结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起步晚、信息容量有限不无关系。上述信息缺陷使得商业银行对信息的利用一概而论,要么不贷,要么全贷。最受人诟病的是对由于非主观原因造成不良记录的用户不加区别,这样一方面引发客户与商业银行的矛盾———众所周知,即使是优质客户也会因为一些客观因素使其出现拖欠贷款等现象;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不加区别地将出现不良个人记录的贷款客户拒绝于门外,致使这些客户只能选择民间借贷进行融资,使民间借贷需求扩张。
    多元化的征信供应渠道,以及个人征信信息的丰富与多样化,无疑有助于风险差别化管理由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可能。而征信制度的完善,也会使个人对差异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上升。《征信管理条例》虽然在征信信息采集、保存、加工、使用、披露、安全、隐私界定和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使和诉权等制度设计中存有诟病之处,尚待继续努力,但突破毋庸置疑。对此,刚刚摘冠诺奖的美国女经济学家奥斯特罗姆的研究指出,激发和保护公众关心社会公共事物和公共目标的公民品质更重要。理解信用也是“财产”的一个方面。公众的信用意识的提高将与银行创新形成良性互动。
    中国金融创新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金融创新严重不足,业务创新层次浅。消费类金融产品创新多以移植国外成熟产品和模式为主,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从此意义上讲,征信系统的建设和消费金融的完善,需要每一个公民都积极参与进来。(史晨昱 工行总行高级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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