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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的文化渊源及现实意义
发表时间:2011-9-8 10:29:31 摘自:“围绕海西促诚信”论坛 点击数:15988
    诚信作为一种维持社会正常秩序和交往、维护每个人正当利益的基本道德规范,其对于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诚信不仅作为体验道德本体、规范人们道德行为的一个重要理论概念,而且具有促进道德完善、经济发展、家庭和睦、国家兴旺与天下安宁的多种社会功能。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人类需要诚信,社会存在及其发展需要诚信。诚信概念有其源远流长的历史渊源,它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都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一、诚信的内涵
    “诚”与“信”,本来是两个意义相近、可以互相训释的名词概念。如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就以“诚”释“信”,又以“信”释“诚”,所谓“信,诚也”、“诚,信也”,都是“真实无妄”之意。但细释古书可以知道,“诚”、“信”二字,意义并不完全相同。诚的本义是真实、真切,引申为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则有诚实、诚恳、真挚、真情实意、童叟无欺等含义。信的本义是求真、守诚,引申为人的道德情感和社会行为则有追求真理、坚持真理、信守承诺、笃守约定等含义。
    综上所述,诚和信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诚”与“信”都具有诚实守信的意思,但在表达的侧重点上是有区别的。“诚”的反义词语是虚伪,“诚”侧重于内心的真实,强调的是表里如一,所以,“诚”常和“心”、“意”等结合使用,如“心诚则灵”、“诚心诚意”等。信更强调“内诚”外化,体现为个体除了在内心对社会道德的认同外,同时也身体力行地遵守社会道德。“信”更多地是针对社会群体提出双向或多向要求。“信”侧重的是言语真实,强调的是言行如一;“诚”侧重于内心的真实,强调的是表里如一。故此,“信”常和“言”结合使用,如《老子》中有“信言不美,美言不信”的记载。二者相互依存,“诚”是“信”的依据和根基,“信”是“诚”的外在体现。“诚”与“信”由内到外涵盖了一个人的做人准则;诚为信之本,不诚则不信。不欺已曰诚,不欺人曰信。诚表现在人的品行、品德之中,信则表现为个人对责任、义务、契约、承诺兑现的可靠程度。诚信是“诚”与“信”的统一。
    诚和信的合用,体现了二者本质上的一致和社会对诚信精神的更高意义的推崇。其含义至少有四个方面:(1)诚实无欺。指主体对自己内心所持信仰的遵循,是主体的自我指向。 (2)相互信任。它可以指主体的自我信任,更多的时候是指信任他人或被人信任;是主体基于对客体的诚心、诚言、诚行的主观判断基础上,进一步对客体的真实性、可靠性认可的肯定性心理趋向。(3)信守承诺。可以是一种自我承诺,但它常指人们在交往中的行为规范和外在行为表现;能够履行对他人的承诺,“与朋友交,言而有信”。(4)遵守规则。诚信是社会生活中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都必须具有的能促使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社会道德和必须遵守的规则;其特征是市场主体在实现个体利益时,不以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代价。
    那么,“诚信”在现代中国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具有什么新的内涵呢?
    第一,诚信的根本精神是真实无妄,它要求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树立求真、求实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诚信”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具有公正、不偏的特性,它要求社会群体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树立起公正、公平的处事态度和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念。
    第三,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条件下,“诚信”所内涵的人文精神,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树立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诚信的作用
    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国之本。国家的主体是人民,国家的主权也归于人民。中国自古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明训,这些话至今仍然是至理名言。但国家的领导者依靠什么去团结人民呢?靠的是明智的政策和精神信念,“诚信”就是取信于民、团结人民的人文精神和道德信念。
    对于一个社会单位、一项社会事业而言,“诚信”可以说是立业之本。“诚信”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建立行业之间、单位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互信、互利的良性互动关系的道德杠杆。
    对于每个社会成员而言,“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 “诚信”是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同时也是人们安身立业的根本。我们不妨设想一下,一个毫无诚信也不被人们信任的人,他将如何在世上安身立业呢?
    二、诚信的文化渊源
    诚实信用的行为和品性是人们在广泛的社会交往实践中发现和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其发端,有科学家根据出土文物研究认为,早在数十万年前;在人们有了语言能力(约在5万年前)和运用文字表达以后,对诚信的道德品性的认识愈加深刻而备受推崇。《周易•乾卦》:“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意即表达和树立诚心(意),即可立业。也即3000多年前,人们已认识到,“诚”是安身立业的根本。为什么“诚”是根本?因为它是社会交往的一般规律。
    诚信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其渊源可追至罗马法。在私人关系中表示“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或某种保障,它既可以涉及从属关系,也可以涉及平等关系。”信用在罗马法中体现为人格的一部分,是可以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它影响甚至决定了一个人能否作为权利主体,如一个自由人因无力偿还债务,不但标志着其丧失信用,还会因“人格大减等”而不再是权利主体。无诚信的人,人格会受到限制,虽还拥有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但是已经失去享有某些权利的能力,如禁止代替他人为诉讼行为,不能作证或不能举他人作为证人等。
    罗马法时期处于简单的商品生产交换时期,人们在较小的范围内从事交易活动,在交往中判断对方诚信主要以人的道德品质为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大量且大范围的存在,此时,诚信主要体现为财产上的信用即资信。由此可见,信用经历了由人格诚信向商事诚信的演变,而更多的具有了经济学上的意义。笔者认为诚信是指对商事主体履行经济义务的能力,尤其是偿债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
    诚信是中国古老的道德规范,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
    孔子认为人应当诚实,必须言行一致,如果不讲信用,便难以在社会上立足。他在《论语•为政》中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强调守信是安身立命、为人处世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人没有信用,是无法在世上立足的,更不用说实现其它的人生价值了。人与人之间良好关系的形成靠的是真实,不欺诈。如果与他人相处心怀不轨,巧言令色,那别人将应付他,远离他,把他视为另类。这样的人还能干成什么事情呢?孔子说:"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信而后谏,未信,则以为谤己也"(《论语•子张》)。没有诚信声誉之人,对其上下都行不通,举手投足都被人视为欺骗。这样的人又怎样立于世,行于世。一言以蔽之,"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
    时至今天,“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已成了一个固定的成语,成了教育后代的基本用词,也是人们对缺失信用者的最好的谴责的论据。
    孟子云:“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他认为诚实是自然界的道理,是上天的原则;讲究诚实,是为人的道理,追求真诚是做人的原则;就是强调以诚实立身。孟子还说,“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真诚、信用打动人心和攻坚克难的功能,由此可见一斑。 
    老子的诚信思想比孔、孟更进一层。“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得信。”(《道德经》四十九章)其意是说,讲究诚信的人我信任他,不讲诚信的人我也以诚相待,这就是真正的诚信。
    儒家思想发展到宋代,表现为理学,理学大师程颢、程颐两兄弟在《二程集》“学者不可以不诚,不诚无以为善,不诚无以为君子。休学不以诚,则学杂;为事不以诚,则事败;自谋不以诚,则是欺其心而自弃其忠;与人不以诚,则是丧其德而增人之怨。”为学、做事、与人交往,都应以诚信为本,否则,学不成,事亦败,人际关系平添隔膜和怨气。
    诚信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朱熹。“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诚者,实有此理”、“诚,天然之本然也”;“信,实也”、“所谓信者,是个真实无妄底道理”、“信是言行相顾之谓”。朱熹认为诚信是做人立德的根基,是人格修炼的起点。诚是信的本体,是信的依据和标准,信是诚之后所表现出来的品质。朱熹的“诚”有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是指真实不欺的品德,要求人真心、真言、真行,真诚的待人处事,反对欺骗、虚伪。它包含着忠诚于自己和诚实地对待别人的双重内涵。第二是认为“诚”是本然存在的,是对客观必然性的概括。第三是认为“诚”是道德本体。第四是把“诚”作为区分人品的标准,是“仁、义、礼、智、信”的根本,是各种善行的伦理道德的源头。朱熹的“信”也有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信是实在、不虚妄的,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第二,信是实理,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反映它就是信。第三,信是表里如一、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不虚伪,不作假象。第四,信指言行一致,要求人们对自己说过的话负责,要言而有信,诺而有行,行而有果,以信用取信于人。
    综而观之,诚信是儒家文化这棵参天大树遍布全身的神经脉络,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血与肉的融合,是为人处世,安家治国的深厚根基。她已深深地融入到了炎黄子孙的血脉中,成为华夏民族传承维系的生命脐带。
    三、诚信的现实意义
    中华民族素有“崇尚诚信,耻奸伪诈”的优良传统。诚信在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被誉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本。儒家伦理文化作为几千年来中国的主流文化,对诚信思想的生发、延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诚信作为一种维持社会正常秩序和交往、维护每个人正当利益的基本道德规范,其对于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类需要诚信,社会存在及其发展需要诚信。然而,目前中国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领域发生了非常严重的诚信危机,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正因为此,今天就应该直截了当的学习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大力提倡宣传诚信之德、诚信之风。在西方人心目中,“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中国则有“无信不立”的古训。历史的实践告诉我们:信是立身之本,更是立国之基。诚信的现实价值同样不能低估。
    一是对社会的整合作用。如果社会的个体和群体都有诚信意识,都严守诚信道德底线,讲求立诚守信,即形成诚信社会,则社会关系必然是和谐的,是一个有凝聚力的社会,也即是说诚信在社会关系中就起到了润滑作用、整合作用。
    诚信的观念是在交换原则中产生和发展的。人们的逐利活动起初往往是各行其是,只管自己,不管他人,是相互冲突的。相互冲突的结果是既损害他人,也损害自己。人们在实践中经过反思,形成了等价交换意识,懂得了即使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也得尊重他人的利益,从而,人们在交往中也就产生了承诺、约定和契约等,逐步就有了诚信的观念和原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竞争和信用是资本集中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杠杆。而诚信正是信用制度的基础。诚信度越高,产品越精当,竞争力就越强,这是亘古不移的市场法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必然是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同样遵循着自利原则;但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理性原则和公共原则同样也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只要有健全的约束机制,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不但不会损害社会利益,而且会带动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断实现。其原因在于,大多数人们都能清醒地认识到,只有遵纪守法,才最符合其追求自身利益的目标,尤其是长远利益的目标;出于理性的思考,人们不可能无视法律制裁、道德谴责的严肃性。竞争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越能排斥尔虞我诈、商业投机、不负责任、不讲信用等等非道德的无政府行为。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这种信用经济将客观上要求社会成员普遍遵守“诚信”的原则。“诚信”应该成为中国人的基本素质之一。倡导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使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观念深入人心,成为绝大多数人们所认同的行为准则,那么,个别人的失信和失德行为必然会人人嗤之以鼻,为社会所不容。
    二是诚信”是立身之本,处世之宝。人生立于世间数十年,必须不断学习,以获得知识、增进知识,知识既是个人谋生的工具,也是个人为社会服务的工具。但是,要真正做个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光靠“知识”工具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正确的价值观去指导,否则,知识也可能成为滋生罪恶的工具。“诚信”精神就是培养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指引人们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个人以诚立身,就会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讲究信用,就能守法、受约、取信于人,就能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四是导向作用。一个有浓厚诚信道德氛围的社会,必然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求真务实,明诚向善,这是社会文明进步之道,激活和雄厚社会资本之道,持续发展之道,奔向康乐社会之道。
    三是诚信是从商的道德准则。诚信历来是中国“良贾”的传统美德,也是儒家普遍推崇的商业伦理。而经济活动中的诚信问题与人们的功利行为切切相关。对利益和效益的追求,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目标,本无可厚非,但关键是看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去谋利。即正确处理“义”与“利”之间的关系。关于“义利之辨”,朱熹曰:“义者,宜也。乃天理之当行,无人欲之邪曲,故曰正路。”[6]“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7]“义”是指人的基于仁爱之心而具有符合规范的行为道德准则,而“利”是人固有的私欲。并认为“正其义则利自在,”“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底,凡事处制得合宜,利便随之。”[18]又强调“事无大小,皆有义利,”[15]而“古圣贤之言治,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19]揭示了义利的辩证统一关系,道出了利由义生的深刻见解。朱熹 “义利”观的核心是“仁义为先”,“以义取利”,从意识上唤起人们取之有道的自觉,认识到经济主体只单纯强调“利”,对于经济行为的局限性,要求在经济活动中把“利”放在和谐、合宜的地位,仁心为质,诚实不欺,利而不贪。
    朱熹诚信思想涵盖的范围很广,既是指道德信念上的诚其意,也包含处理人际关系及经济行为上的诚实无欺。
    四诚信是立政之本。在现代社会,政府已不是一己之天下的特殊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它是社会普遍利益和普遍意志的体现者,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该以公共的面目出现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存在根据,通过服务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并达到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行政目标。“服务型政府”理应成为现代政府的执政理念,而公正、公平、公信的道德原则就应该是“服务型政府”的题中应有之意。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政府诚信,就不仅仅是职业操守、职业道德意义上的对政府工作人员品格上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政府权力合法性的道德考量和政府对公共权力运作的道德要求。   毋庸讳言,目前我国政府尤其是与公众联系极为密切的各级地方城市政府的不诚信行为,正在使政府遭遇到一场信用危机。“诚信缺失”已成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日趋严重的问题。由政府失信而导致的“政府信用缺失综合症”,不但已经成为政府行政管理中的瓶颈,而且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因素。因此,政府诚信建设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大力推进政府诚信建设,并将政府诚信作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突破口,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是辅助、支撑作用。诚信道德虽属社会意识形态,是“软件”,但对经济基础(即“硬件”)有强大的反作用力,尤其是现代社会,“软件”和“硬件”是相辅相成、互为支撑的。如果不及时重视“软件”建设,任其失诚元信缺德行为(如“假大空”、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泛滥成灾,造成普遍的生存发展危机,将对“硬件”产生破坏性作用,后果将不堪设想。
    完善的市场经济首先是一个信用发达的经济,信用制度是促使市场机制良性运行所必不可少的制度基础之一。由于存在产权不明晰、法则不健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因素,我国目前的诚信状况远远达不到WTO的要求,我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客观形势必将对我国诚信制度的建设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据权威人土估计,我国每年因不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6000亿元,每年因不诚信而被拖垮的企业也不计其数。由此可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机制刻不容缓。综观国内外成功企业,无一不是以诚信为本而发展壮大的,诚信是成功企业共同追求和必备的品质之一,诚信是企业取胜的法宝,更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福建三明尤溪县委党校:潘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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