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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政府建设的主要路径
发表时间:2011-9-14 11:12:46 摘自:“围绕海西促诚信”论坛 点击数:12130
    诚信,就是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政府诚信即政府与民众在共识的基础上产生契约关系后,对履行契约而作出的承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授权;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作为受托方的政府应当忠实地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但在行政实践中,政府失信于民的现象时有发生,它不仅伤害了人民的感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更是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必须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一、树立诚信价值理念,增强政府领导及公务员的诚信意识
    政府领导及公务员不仅是诚信建设的组织者、领导者,更是示范者、带动者。孔子说:居官不要懈怠,执行政令要忠实。荀子讲,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就执政主体而言,诚信是“领导资格”的体现,是群众拥护、支持的基础,是为政之要,为官之德。政府领导干部的诚信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引领群众诚信,树立社会诚信的标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利益交织在一起,打造诚信政府既面临重大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要增强政府领导及公务员的诚信意识必须从以下四方面着力:
    一是加强教育。组织广大政府领导及公务员认真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广大政府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把“诚信”贯穿于工作和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讲诚信的话,做诚信的事,实行诚信领导,塑造诚信形象。
    二是完善考核。建立健全道德考评机制,将诚信度列为考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设立领导干部诚信档案,以诚信度作为晋升、提拔、调整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使广大群众信得过的好干部得到重用,让言而无信的干部失去市场;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标准,对那些弄虚作假、夸夸其谈、不干实事、不讲信用的干部要追究责任;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缩小报假造假的空间,解决虚报浮夸的问题。
    三是健全制度,解决失信于民的问题。要建立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做到重大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社会公示、听证制度,对重大工程项目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做到经过专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建立决策责任制度,实行责权利挂钩,实行“谁决策、谁负责”。切实取信于民,造福百姓。
    四是兑现承诺。古人云:“一诺千金,一言百系;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等都是强调一个“信”字。古人尚且如此,当今政府领导干部更应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承诺的事情,坚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坚决反对那种言过其实的许诺,反对那些使人容易“寡信”的轻诺,更反对那些言而无信、背信弃义的丑行。只有这样,广大领导干部才能挺直腰杆做三个代表的“忠实”者和践行者,在群众中做出表率。通过广大政府领导及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上行下效,带动和促进诚信政府的全面深入建设。
    二、构建法治政府,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第一,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诚信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民无信不立”,这是孔子在2000多年前关于诚信的两句话,前一句是说人与人之间要讲信用,没有信用,人们就无法交往,社会共同体就难以维系;后一句话是说政府对人民要讲信用,政府对人民不讲信用,人民就会对政府失去信任,从而政府也就不能存在。孔子的这两句话与我们现代人所信奉的法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十分相吻合的。正是因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所以现代各国私法都以诚信为其基本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就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正是因为“民无信不立”,所以现代各国公法均以诚信政府和信赖保护为其基本原则,如我国《行政许可法》就规定,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颁发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如果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变更或撤销,要依法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可见,诚信是法治的内在本质,是法治的前提,是法治政府治事理政的基本准则,建设法治政府必将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第二,法治政府建设与诚信政府建设互相促进。法治政府要求有规范和调整政府职权活动的完善的法律制度,主要属于制度文明的层面,而诚信政府主要是在观念文明的层面;法治政府具有外在的特点,诚信政府具有内在的特点,前者属于制度评价,后者属于道德评价;前者解决政府的行为内容和行为方式问题,后者则进一步解决政府的行为指向和行为目的问题。如在立法上,法治政府强调的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立法,诚信政府则强调立法应当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不得朝令夕改;在执法上,法治政府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诚信政府则要求执法公正,严于自律,有诺必践;在对待人治问题上,法治政府所要解决的是法制缺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而诚信政府则解决或者说针对政府不守信用等问题。可见,法治政府与诚信政府各有侧重,互不等同,但二者又是内涵相通,目标统一,在实践中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公开公正的信用环境
    诚信政府的本质是对人民开诚,让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所思所想所为,也就是要做到行政公开。而行政公开的最主要环节是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有关方面统计表明,“我国有用信息的80%由政府掌握”,如果政府不主动公开信息,公众就难以获得政府所控制的公共信息,形成了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第一,剥夺了公民参政、议政以及监督政府的权利;第二,政府决策缺乏民主基础,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挑战;第三,导致政府官员腐败问题的滋生。而作为政府信息的劣势方,公众面临着政治上的“逆向选择”,他们将会对政府报以冷漠和不信任的态度。因此,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诚信政府题中应有之义。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条例》从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各行政机关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其次,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三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四是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五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六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再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各级行政机关定期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调查处理;五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惩治腐败,构建高效廉洁的政权体系
    廉政建设关系政府形象,关系人心、民心向背。腐败是人类社会的顽症,它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涵盖社会性犯罪、以权谋私、行业不正之风、个人私德败坏等不同层面。政府中的腐败之风的存在,不仅违背了政府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和责任要求,而且异化了政府公共权力,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因此,反腐败在各国从来都是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它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腐败,就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构建高效廉洁的行政体系。行政审批是一种通过对公共事务的干预,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也保证私人利益实现的机制和制度。行政审批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首要的是一个公共行政、服务行政的问题。公共行政是当代中国政府合理合法履行政府职责,诚心服务于民、力求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选择。我国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是顺应公共行政、服务行政而进行的改革。当前政府诚信建设,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政府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实现国家与社会权力的合理配置——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权力资源的合理分权。凡可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建立健全对权力的监督机制;既要规范审批程序,力求减少审批环节,也要及时公开审批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从而优化政务环境,促进政策与民心的对接,提升政府的威望。
    实践表明,当代中国政府诚信建设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打造诚信政府不仅需要我们从思想层面,还要从制度层面;不仅要从道德层面,还要从法制层面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尤溪县委党校 陈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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