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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生态伦理学之困难与中国的生态诚信
发表时间:2011-9-29 10:28:08 摘自:“围绕海西促诚信”论坛 点击数:8245
    摘  要:尽管中国传统伦理中有着丰富的生态伦理元素,但当前中国学界的生态伦理学研究还是笼罩在西方伦理学的话语中。在笔者看来,现代西方生态伦理学在结论上具有革命性,但其逻辑进路欲在因西方近代哲学二元论思维而造成主客分离、人与自然对立的情形下填平二者分离与对立的鸿沟,这种作为在理论层面上取得巨大进展,但在人们日常的观念、态度与行为,也就是在践行的层面上步履维艰,因为要把在人类中心主义传统中由人独享的诸如道德地位、利益、价值与权利让渡给自然,使自然与自然物因享有道德地位、利益、价值与权利而获得与人类似的平等地位,从而成为获得人类尊重的理由或依据,这要在人类社会中施行着实不易。本文尝试在中国传统诚信伦理所内含的生态诚信进行现代发掘,在当代生态伦理学中引入一种中国伦理元素。
    关键词:西方  生态伦理学  困境   生态诚信

    当前中国学界的生态伦理学研究还是笼罩在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话语中,使得有着悠久生态伦理传统的中国生态伦理学处于一种失语状态,传统与现代处于断裂的境况中。其实,在西式二元论思维背景下(尽管后来许多哲学家、思想家千方百计想改变这种思想状况,但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遗传基因”要改变之谈何容易,至少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把伦理地位与道德关怀由人际扩展到种际,即使在逻辑上能够自洽,但在实践上却很困难。
    诚信,是中国传统伦理的基本元素,中国传统伦理学可称之为诚信伦理学。诚信,由“诚”与“信”构成,诚之于心,信之于行,信基于诚,诚显于信。中国传统伦理学基于直觉和类比,是在“天人合一”的文化语境下来理解和定义“诚信”。“诚”是对天地造物之无私的感悟、赞颂,对“诚”的理解具有生态学意蕴,不仅是对天地创生万物之诚意的一种事实描述,也是一种价值赋予,因此人应该效法之,以“诚”待人接物,因而,“诚”可以成为每一个人的基本德性,成为道德的心性基础,是道德涌现的源泉。“信”则是“诚”在人类行为中的显现与贯彻,由于“信”,人们因此而构建一个良好的人际与物际关系。
    在中国传统伦理及其文化语境中,诚信不仅是人际的,本也是种际的,只是到了近现代,在科技理性与人类中心主义意识的影响与同化下,诚信被人际化了。在现代生态环境危机的逼迫下,在现代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新语境中,本文提出发掘诚信伦理的生态意涵与意义,尝试把诚信从人际向种际扩展,或者毋宁说是恢复其“原意”,并展现其现代意义。通过这样的尝试,给现代的生态伦理学提供一种中国式的话语系统和言说方式。
    一、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困境与生态诚信的提出
    伦理学是关于人类的理想行为的学说。“理想行为”有两层的意指:一指符合人类意愿与利益的、好的行为;二则表明伦理学对人类行为之理想境界的追求。就第一层面而言,追求合乎人类意愿和利益的好的行为是人类寻求发展的基本目标,问题在于什么才是人类真正的意愿和利益之所在,它也随人类意愿和利益的敞开和显现而有新的发现和变化;因此,在第二层面上,意愿和利益会使得人类追求更为理想的生存与发展状态,在“实然”中向着“应然”,以“应然”引导“实然”。在此关系中,既蕴含着现实的理想性,也体现了理想的现实性。
    就人际关系而言,社会发展至今,追求并趋向于一种理想的人类行为一直是人类的共识,尽管路途十分艰辛。今天,在环境危机和生态威胁面前,人类正需要在种际之间选择一种理想的行为,以善待同在地球生物圈里生存的非人类的生物和非生物,从而改变以往人类对它们的野蛮行为,改善人与自然之间分裂与紧张的关系,这需要我们把人际伦理理想向种际扩展。基于人类对自身与其他生物、非生物之共生共荣的生态学认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意图通过伦理学的观念和理论创新,说服人类改变对待自然及自然物的旧有态度和行为,为寻求与自然的生态和谐建立一种新的行为模式。在西方的文化语境中,从上一世纪的五、六十年代以来,已建构了相对系统的生态伦理学理论体系,其进程循着道德关怀对象不断扩展这一路径,由人际扩展到种际。具体而言,就是把道德关怀的对象由人类自己扩展到与人类血缘较近的动物,再扩展到与人类血缘较远的生物和更远的非生物。这一路径展现在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进程中,就是由动物解放/权利论到生物中心主义再到生态(中心)整体主义的逻辑展开。
    回顾西方生态伦理学发展的逻辑进程,可以说,其中有其伦理学革命性转变的一方面,那就是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到非人类的自然物,把过去在二元论、对象化思维模式下由人类独享的道德地位、利益、权利及内在价值,因而具有主体性和中心性地位也分予自然,承认自然物(区别于人工物)的道德地位、利益、权利和价值,回归生态整体,倡导生态平等,目的在于建立人类对自然的尊重,目标则是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从生态学的观点看,这种关系从其根源及根本上说,才真正有益于人类。于是,在自然物的道德地位——利益、权利、价值——对自然的尊重,三者之间建立了一种似乎是极有说服力的逻辑联系。这种伦理在“应然”的层面上是可设想的,在逻辑的层面上也能自洽,但在“实然”的层面上难以贯彻,在实践的层面上难以施行。殊不知,在自然被人工化和社会化的情形下,自然物的道德地位由谁来确认,自然物的利益、权利由谁来保障,自然物的价值由谁来实现,显然,答案还是由人类,所以,人还是拥有自然物的“道德代理人”身份。在现代商业社会,经济人出于对其自身利益的“经济”权衡,即追求最大的利润(或利益)与最小的成本,在有限资源和技术局限的情况下,经济利益主体恐怕很难设身处地地能顾及非人类物种的利益、权利与价值,从而友善地对待自然物,把自然物当作人类的朋友。资本的逐利性质决定了生态扩张的必然性和持续性。
    在主客分离、人与自然对立的现代社会,“人-人”关系与“人-物”(指自然物)关系在人们的社会意识中还是难以完全同构的,即使在生态系统中,由于人类的绝对强势地位,人与自然物的平等关系也难以达到。生态平等首先应该在应然的层面上理解,在对应然的追求中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程度上转变为实然。在“人-人”系统中,道德地位、利益、权利、价值是双向的。这里有一个前提,首先在理论上假定人是理性的,具有平等性,每个人都会基于理性争取自身的平等权利,因此,从根源上,权利不是给予的,而是每个人天然拥有的。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由于人类所具有的智能性,人会主动地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地位和权益,谁都不希望自己的权益受损。通过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博弈,人类社会建立起各种规章制度,目的就是用于维护社会成员的权益。在人类社会所建立的制度框架中,社会成员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又展开利益的博弈。在这样的利益博弈中,体现了人类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但设想一下,如果在“人-物”(自然物)的关系框架中,类似于人-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否会发生?可以肯定的是,自然物的地位、利益或权利,都是人类基于自己的良知而施与的,即“推己及它”。自然物本身处于被动的位置,显然,它们(这里不能用“他们”这个词,本身就意味着一种非平等)无法因为自己的权益受损于人类而奋起与人类打官司,或通过某种主动的革命方式来推翻人类的统治与压迫,争得自己的权益,它们的“反抗”手段也是消极、被动的报复——生态危机。因此,在人-自然物之间的利益博弈中——权且假设这种博弈是存在的,人类的强势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如此,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追求与理论逻辑在“应然”的层面上是可期待的,也是可以成立的,但在“实然”的层面上,要落实和贯彻难度极大。
    西方生态伦理学,在结论上具有变革性,但在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建构上,其逻辑出发点与逻辑推理过程,却又是西方传统的。
    在生态伦理学笼罩在西方的伦理学话语时,我们可以通过挖掘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资源,引入一种中国的伦理学元素,这就是本文欲言的生态诚信。
    二、诚信:中国的伦理元素
    中国的伦理元素即诚信。与西方伦理学重逻辑推理、重理论建构不同,中国的伦理传统诉诸人的内心情感与道德良知,这种情感与良知是天然的、实在的,无须过多的逻辑推理与理论论证,它基于人类的生命直觉与体验,不证自明。
    在现代伦理学中,“诚信”作为人的一种基本的道德品质,意含有二:一是对人对事的一种态度(关乎“诚”),二是人对自己做出承诺的履行(关乎“信”),是态度与践行的统一。不过,在中国古代的哲学、伦理学中,对“诚信”的理解和解释有更丰富的内涵。“诚信”是“诚”与“信”的有机结合,“信”基于“诚”,内心之“诚”是行为之“信”的源泉,也是行为之“信”的基础,无“诚”则难有“信”,即使有“信”,也非主观自愿的“信”。“信”有积极的与消极的之分,伦理学首先要激发主体之积极的“信”,即“我要信”;其次是通过伦理规范使人做到“信”,即“要我信”。“信”是“诚”的必然演绎,“诚”体现在行为中则为“信”。由此,“诚”具有根源性与本体性的意义,基于“诚”之“信”才是主体之自主、自觉、自由的“信”。反之,即使对于消极意义的“信”,也是依据“诚”而制定关于“信”的行为规范。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哲学的首要话语,中国传统的哲学文化始终笼罩下“天人合一”的语境之中,“通古今之变,究天人之际”乃中国文人的学术使命与价值追求。不过,天人合一的追求应始于天人之分,无有分,何来合?无论是在儒家还是在道家的语境中,天人之别、天人之分都是存在的,正因为有天人之分与别,才有天人之合的必要。西方的哲学、文化话语强化天人之分别,执着于找寻天人之分别的理由与证据(基于逻辑和分析思维),进而导致天人之分的必然性;中国传统的哲学、文化话语在于寻求天人之同(基于体验、直觉和类比思维),追求人类文化通往“天人合一”之途。问题在于:有分、有别的天人之间如何才能合,这是中国古代学者所殚精竭虑的学术问题,也是古代社会要追求实现的目标。显然,以西方式的逻辑推理与分析思维,天人合一无论作为学术探究还是作为实践追求,都是难以实现的。因而,中国哲学与中国文化自然就建立了自己的思考方式与学术理路,体现中国哲学的另一种智慧,非西方诉求于理性思维的智慧,而是诉求于感性直觉的智慧,它不是一种分析思维,而是一种直觉体验。也就是说,中国传统哲学不是用“脑”思考天人分别,而是用“心”感受天人一体。天人合一的“心性”或观念基础就是“诚”——天之“诚”(本体论、宇宙论与生成论意义上)与人之“诚”(生命论、人学与心学意义上),是二者的有机融合、统一;天人合一的行为或实践基础则是“信”——一种对观念的贯彻与对承诺的执行。
    1、中国传统伦理之“诚”观
    中国传统哲学赋予“天”以宗教的、伦理的、审美的意义与价值,这种对“天”的意义化理解当然是有其实然的根据,那就是天之生成万物的能力与能量,即“生生不息”之谓。儒家与道家对“天”化生万物的敬仰和赞颂是一致的。对于“诚”的内涵理解,可归之三个层面:一、“诚”有真实无妄之意,具有本真性;二、“诚”有真诚、挚诚之意;三、“诚”有执着、专一之意。“诚”的含意是此三个层面的统一。
    在儒家经典中,最早且较系统地对“诚”进行学理阐析见于《四书》之《中庸》。《中庸》以“诚”把“天道”与“人道”统一起来:“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二十一章)有天道之诚和人道之诚的区分,天道所表现出来的诚,带有类似于西方哲学客观性之真的意蕴,虽然中国传统哲学没有明确的对“真”的知识性追求,而是更多的从应然的,即伦理与价值的层面上理解问题,但应然多少要以实然为基点,天道所显现的“诚”,就有客观性之真的意义。如朱熹对“诚”的注释:“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这种真实无妄的天理之本然就是“生生”、且“生生不息”,天地之生生的力量是最大的善(诚意)、最大的仁(惠益),它惠及众生万物。因此,“诚”首先与“成”通,为动词,有生成、成就之意,《中庸》中这样描述“诚”:“诚者,自成也;道者,自道也。诚者物之始终,不诚无物……诚者,非自成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能促成、成就万物的为“诚”,在此,“诚”是一种事实陈述,具有生态学意义,生态系统生成、成就各种生物、非生物,而生态系统整体与生态系统中的各种生物、非生物之间存在着一种自组织、自生成的关系。由于天道之诚生成与成就万物,因而,“诚”又有意义与价值的赋予,即天地生化养育万物之真诚,“唯天下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最后,“天地之道,可一言而尽也:其为物不贰,则其生物不测。”(《中庸》二十五章)。人与物在“诚”中得以统一和融合。
    道家的思想也包含对自然造化生成之力量的肯认与赞颂。按照老子的宇宙观,宇宙有“四大”(构成),“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四大”即:“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四大的关系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德经》第二十五章)道通贯天、地、人,道的属性是自然,自然即无为。无为非不为,而是一种超越了人为之为。老子区分了“天之道”与“人之道”,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道德经》第七十七章)天之道在于无私、无欲,因而无为,而人之道有私、有欲,因而有为。尽管《道德经》中未提及“诚”,但无私、无欲、无为即内含着“诚”,即真心、诚意之情。天道之“诚”在于造化万物之真诚、赤诚,对此《道德经》中有诸多表述,集中体现在《道德经》第三十四章:“大道汜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常无欲,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由于无私之诚,所以道能博大,博大的道能“利而不害”,(《道德经》第八十一章)对万物“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道德经》第十章)
    可见,儒、道都把“诚”视为天道之真精神。“诚”与“善”、“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但“诚”更具有本源性、源始性的意义,因为,基于“诚”,才能引发“善”与“仁”,如果“善”与“仁”是“已发”,“诚”则是“未发”。天道基于“诚”生成万物而不己有,体现为无私,表现为“善”和“仁”。
    人世间的道德往往要从超人世间中找寻其根源和合法性基础,西方基督教溯源于“上帝”、“神”,中国文化传统则是具有宗教意义的“天”。“天”之善之仁在于“生生”、在于“生生不息”,而这种“善”与“仁”又基于“诚”。人道要效法天道,就是要效法天道生养万物之诚心,生生不息之善与仁,因而,诚、善、仁也就是人世间道德的“最高律令”。 此乃朱熹所言:“自古圣贤,皆以心地为本。”(朱熹《朱子全书•学二》)“诚能体而存之,则众善之源,百行之本。”(朱熹《仁说》)这样,中国的传统伦理建立了自己的解释体系,即“由天而人,由人而天的道德双向循环”。无论是天或是人,其道德的发源在于“心诚”与“诚心”(天有天心,人有人心),所以,要“明诚”,要“至诚”。“诚”乃道德感与道德行为的“心性”基础。
    由于“诚”,使得天地造物获得了德性隐喻,而人类之好的、理想的行为也发端于内心的“诚”,因而,天人之间有了共同的德性根源和道德基础。
    2、中国传统伦理之“信”义
    在中国传统的诚信伦理中,诚与信具有同义性。《说文》有言:“诚,信也。”“信,诚也。”《白虎通•情性》中也言:“信者,诚也。专一不移也。”诚与信作为中国传统伦理的两个基本元素,义相通,但意有别:“诚”存于“心”,为内,为未显;信表于言、具于行,为外,为已显。如《孟子》中言:“有诸已之谓信。”《墨子经》中言:“信,言合于意也。”《国语•晋语》中言:“定身以行事谓之信。”还有《贾子道术》中言:“期果言当谓之信。”“诚”与“信”合一,就是要心、言、行统一。
    就人类的道德行为的发生而言,如果“诚”是一个主体性概念,具有内在性的话,“信”则是一个关系性概念,具有外在性。诚,在于天是其造物之诚意,在于人是其待人接物之诚意。“信”是“诚”在人类行为层面的外展,以及由此在人际关系中的落实与贯彻,这正是王通在《文中子•周公》中所说的“推人以诚,则不言而信矣。”庄子言:“真者,精诚之至也。不精不诚,不能动人。”亦有程颐言:“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这就是说,“诚”通过“信”而体现到人际关系之中,“信”就是在与人打交道时的信度,即确定性、可靠性、可信性,表现为人类行为主体基于心诚,通过自己信实的言行而在人际间建立的一种信任关系。归结之,“信”的内涵在两个层面:一是行为主体自己选择的信实言行,体现了行为主体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这种言行所产生的人际影响,体现行为的客观性及其效果。二者是内在统一的,即行为主体选择信实的言行,才能建立人际的信任关系。
    成之于 “心”(内)为诚,表之于“行”(外)为信,凡事要做到诚心信行,即“诚信”。中国的诚信伦理就是道德行为主体基于内心诚意从而产生可靠与信实的行为,由此形成人际间的信任关系。这种伦理的特点是“由己及人”或“推己及人”的,它强调的是道德主体的内在心性觉悟并转化为外在的自觉行为,因而首先可归属于德性伦理。因此,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历代思想家对诚信的强调及对诚信伦理作用的重视是不言而喻的,如有《礼记•中庸》中说“惟天下之至诚,为能化。”墨子的“言不信者,行不果。”晁说之的“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程颐的“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周易》中“人之所助者,信也。”孔子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和“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薛瑄:“惟诚可以破天下之伪,惟实可以破天下之虚。”刘向:“人背信则名不达。”程颢、程颐在《二程集•论学篇》中更总结性地说:“进学不诚则学杂,处事不诚则事败,自谋不诚则欺心而弃己,与人不诚则丧德而增怨。”林林总总,最后,鲁迅归结为:“诚信为人之本。”
    三、生态诚信及其可能性
    诚如上文对诚信的分析,如果把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知行合一的整体性思维一以贯之,诚信不仅对人,也对自然物——生态系统中其他生物与非生物。在农业时代,人类尚与自然界保持密切的天然联系,人类的生存与生产节奏契合在自然的进程中,因此人类最好的生存方式是和着自然的脉动,效法自然而生存,人类最有成效的生产是跟随自然的节律,因此,强调天人合一的自然生存方式对于农业时代的人类来说是再自然不过的了。但是,到了工业时代,由于科技理性张扬,越来越先进与发达的科技及其在生产与生活中运用,给人类的体能和智能带来巨大的解放,自然界开始被对象化为人类加以征服的物质对象,自然界的任务就是源源不断地向人类提供生产与生活的物质资源,自然的有机性、生成力被掩盖了,以致于人类产生一种可以独外于自然界的错觉。如此,在人类意识深处,人们切断了与天道自然的天然与源始联系,生态诚信的天道泉源枯竭了,人与天地自然的诚信关系也被遮蔽了,诚信被局限于人际之间,即“人-人”而非“人-物(自然物)”,这种诚信称为人际诚信。以致于在现代人的观念中,谈及人际诚信,无论理解为一种事实(实然)还是当作一种理想(应然),人们都能欣然接受,但论及非人际诚信——本文着重所指的是人与自然物之间的生态诚信——则所未闻,直至生态危机唤起人类的生态觉醒。
    生态诚信是人对自然物所应秉持的一种内心态度和行为准则,它把诚信从人际扩展到种际。
    1、生态诚信是否可能:关涉诚信伦理的性质与特征
    诚信伦理首先是一种德性伦理。德性伦理最基本的特征是个体道德的自因性,即道德个体发之于心的道德体验和道德情感,是基于个体内心的道德自觉而形成的行为自律。在中国传统的诚信伦理学语境中,诚信首先是以我出发点的体验伦理学,这种伦理体验外接于“天”,内化于“心”,具有自在性、自觉性和超越性,道德个体无需外在的约束、规范,即能按照自己的道德意愿和原则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其次,诚信可以由我及人、由我及物,以道德个体的内在道德诚意对待其所遭遇的人、事、物,从而选择那些信实可靠的道德行为。因而,诚信体现了道德之知与行的统一,我与他、它的统一,内与外的统一。依此而言,任何一个道德主体,只要自己愿意,皆有可能选择以“诚”的态度和“信”的言行来对待与之打交道的人与物。
    在这样一种强调“天人一体,人物同一”的文化语境中,中国传统诚信伦理自然包含着对生态的诚信,有“天”作为其道德源泉与道德支持。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现代人没有了这样的道德根基,其生态诚信如何能够生成?
    对于信奉科学理性的现代人,最有说服力的理由恐怕就是科学了,科学可以为人类的某种信念得到确证,或者说,科学能塑造人类的某种信念。对于生态诚信,最直接、最可靠的实证就是现代生态学。生态学关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生物与其环境的有机联系以及生物对其环境的需求与依赖,“生态共同体”与“生态大家庭”观念的提出,使生态诚信有了事实依据。在生态学的观念中,人与其他生物的智能区别并不是把人与非人类生物分离开来与对立起来的理由,人与非人类生物有区别,但非分离,更非对立。相反,现代生态学揭示了人与环境的生态联系,这种联系与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思想存在着某种异曲同工之处,人类并不能脱离自然而独立生成,相反,人类的生成要在生态大系统中,在与其他生物、非生物的有机联系中才有可能,人类的生成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多样性、稳定性是密切相关的,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多样性、稳定性不可能由人类来独撑,而是需要由多样化的生物、非生物的共同支撑。人类的安然生存与美好生活依赖于保持一个美好的生态家园。生态学观点执着地向人类说明:人类过去把自己与其他生物、非生物对立开来的思想不仅错误且十分有害,它是导致环境危机的深层的思想根源。生态学(无论是作为狭义的还是广义的)的观念与观点如果得到广泛的传播,持续扩展其影响力和渗透力,从而逐渐为大众所接受,加之生态环境危机与威胁对人类的现实警示,人类如能形成生态意识,建立生态学思维,遵循生态规律,尊重生态法则,以生态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来重新审视人类与非人类生物、非生物的关系,对此有一个全新的认知,形成一种新的价值共识,就能为改变人类与非人类生物、非生物既有的伦理关系提供一种强大且为深层的思想基础,诚信由人际向种际的拓展就有可能。一旦人类行为主体的生态观念与生态观点得以建立、巩固和深化,生态诚信就能成为人类行为主体的内在认同,成为另一种自主、自觉、自愿的伦理意识。这样,人不仅在社会大家庭中,而且在生态大家庭中都应当秉持和坚守诚信之德性,落实和贯彻诚信之德行。
    2、生态诚信如何可能:关涉诚信伦理的实现路径
    一般而言,伦理学都包含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应然指应该所是的样子,具有理念性和理想性;实然则指实际就是的样子,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如果“生态诚信是否可能”这一提问主要从应然的层面考察了生态诚信,生态诚信的可能性则还要经受实然层面的分析,即生态诚信如何可能。如何可能关涉到一种伦理的实现路径,也就是说,如何通过实现路径的现实选择而使一种伦理具有实然性。
    尽管对“诚信”的内涵理解有着差别,但“诚信”也具有普适性,各国的伦理中都有对诚信的强调,对诚信的最具共性的理解是“诚实”与“守信”。见诸各个国家的诚信名言或格言中,都把诚信视为做人的根本,体现着人的价值与尊严。问题在于,对诚信的价值倡导与诚信的现实实现并不总是相对称,放眼现实,社会生活中非诚信的行为屡屡发生,比比皆是。除了诉诸行为主体对诚信的内在自觉与主动外,还须据以诚信为价值准则而制定的外在行为规范,用以“逼迫”行为主体必须诚信,这些行为规范有道德的,也有法律的,分别对人类的非诚信行为有着强度不同的规范、限制与约束,使得那种非诚信行为要遭受道德谴责或法律制裁。这是一种被动的诚信,使行为主体因畏惧受惩戒而诚信。在现代社会,对诚信的价值倡导,唤醒行为主体的诚信自觉与制定对诚信的行为规范,引导行为主体的诚信自守,两手应该并举,使之相辅相成。对诚信的行为规范,在现代社会,可以采取多种途径与手段来实现,西方国家对诚信规范的技术实践值得我们借鉴,从古至今,中国的诚信都强于前者而失于后者。当前中国社会出现严重的诚信缺失,原因就在于规范诚信行为的制度与技术手段的缺失,从而失去对国民行为的约束力和控制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光靠对行为主体的诚信说教就会失效。当大多数人和大多数行为都失去诚信,那些诚信的人和诚信的行为也就会变成不诚信,社会就会总体沉沦在不诚信的泥沼中。
    作此分析的目的在于说明,即使人际诚信,如果没有相应有效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控制,在现实中也是难以实现的;反过来也就是,如果制度规范与技术控制具备并有足够的力量,诚信就有可能。
    生态诚信也如是,我们同样可以运用制度规范的方式与社会技术控制等手段,制约人们对生态不诚信的行为。
    3、生态诚信的实践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源与结果上都是由人类的实践活动造就的。实践活动有对象化与非对象化之分,但现时人们大多把实践理解为一种对象化的活动,即把自然界当作实践改造的对象,通过实践让自然界为我们提供生产与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不同的是,生态学角度所理解的实践首先是“在生态场”中的活动,即人类在生态系统中存在、生存,与自然保持着一种整体、一体的关系,这样关系言明人与自然及自然物存在的生态联系,在这样的生态联系中,各种生物(包括人)和非生物都以自己的生物行为和生态行为展现在生态系统中,人类行为的展现方式是实践。人类的实践兼具社会性和生态性,人类作为智能生物,其实践活动与其他生物、非生物不同,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但同时,人类实践活动又具有生态性,人类在生态性的实践活动中呈现着人与自然生态联系的整体性,这种关系具有本然性和天然性,也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按照自然所是的样子呈现,类似于老子所说的“无为”。而社会性的实践活动则是一种对象化的活动,即按照人的目的与价值追求把自然界作为改造的对象,让自然界按其所是的服务于人类,类似于老子所说的“有为”。对利益与欲望的功利追求使人类只把实践当作改造自然的对象化活动,在对象化的实践中把自然对象化,从而,那种人类与自然之天然、本然的非对象性的整体、一体关系被掩盖了。把人类的实践活动区分为生态性的实践活动和社会性的实践活动,并不是说存在着两种实践活动,而是说实践活动有两个层面,各有其侧重,前者侧重于人与生态的关系,后者侧重于人与人的关系,实际上,实践活动是此二者的统一,只是人为会把此二者分离。以工业文明为支柱的人类现代社会,实践把自然对象化的层面被强化,而实践与自然的生态联系方面被掩蔽。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只求按照自己的目的、自己所建立的科技化了的规律与社会法则来改变和征服自然,而忘却自己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员,还须遵循生态规律,尊重生态法则。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肆意违背生态规律,践踏生态法则,是生态环境危机产生的实践根源。
    为克服生态环境危机,我们有必要先回溯到生态学所揭示的那种人与自然、自然物的生态实践关系,在这种实践关系中,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人展现在生态大系统的演化进程中。认识到这一点,人类就应该在生态化的实践中展现自己在生态大家庭中的诚信。有了对这一层面的诚信的觉知,才能有在第二层面的社会化实践中对诚信的信守。
    在实践活动的现实场域中,人们实际选择的实践行为造就着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实际关系。为了营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必须改变人类现有的实践行为方式,这种行为内含者对生态的暴力,是非友好、不诚信的。欲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人类在实践中转以友好、诚信的观念与态度同自然界打交道。
    (福州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庄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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