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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3-16 10:16:54 摘自:东南快报 点击数: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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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建公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制度,将公务员失信行为纳入其个人诚信档案,并成为日后评优评先、提拔任用、人员管理的重要参考,而公务行为也将建立终身负责制。”记者前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由该办与市纪委会共同起草的《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其官网上征求社会意见。
“决定”表示,今后将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制定公务人员诚信标准,建立公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制度,同时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度”,即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健全公务活动过程的资料保存制度,其各个环节相对应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均应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而公务员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也应当回避。”深圳市法制办解释。
此外,“决定”还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考核制度,实施诚信评分机制,定期对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诚信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诚信考核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考核体系。
据悉,相关部门将在6个月内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诚信记录终身责任制或致公务员隐瞒污点
对于建立诚信建设体系,不少专家和法学界人士都认为这说明诚信问题已引起各方注意,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但对其中一些提法也发出疑问,比如诚信记录如果实行终身责任制,是否会导致公务人员今后采取各种方式隐瞒污点?是否应在改过的情况下给予二次机会?建立诚信体系,其背后有无专门的部门去做后续监督?
深圳市律协人权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谭泽先主任认为,建立诚信体系,可以在财产、是不是裸官等问题上建立一个档案,作为公务员将来升职、工作岗位调整的一个参考,“如果出现财产、孩子已经出国等情形没有登记,就可以作为一个依据。”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庞坤则认为,将国家机关、公务员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记录,从理论上讲,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因为国家机关的部门非常多,而公务员队伍也非常庞大,如果重新建立一个新的诚信体系,而不去考虑诚信体系的具体衡量标准,成本就会太高,反而不具有可操作性。
谭泽先也表示,建立诚信体系,一定要有判断标准。作为考核标准的指标最好要细化。哪些是诚信的,哪些是不诚信的,按照指标逐一去核实,才能有依据,“例如以前要求财产登记,只是填个表,也不说哪些具体财产,就只是形式主义。”
庞坤还认为,如果诚信记录实行终身责任制,似乎也欠妥。他解释,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我们也鼓励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一个人的诚信记录,如果出现问题,也应该鼓励他们提高自己的信用,在适当的情况下,删除不良信用记录,“西方已经在这样做了。否则可能因为出现一次不良信用就终身有污点,公务人员更加可能采取各种方式隐瞒,更难发现公务人员的不诚信了,这也背离了诚信体系建设的初衷。”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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