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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资本市场首部诚信办法 失信记录将具“一票否决”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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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4-17 10:23:50 摘自:人民日报 点击数: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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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计划年内正式出台,以期通过专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保荐人)等重要主体规定了诚信档案制度。诚信档案制度主要由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三类信息构成,正面信息(除行政许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申报;证券期货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中产生的负面信息,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负责采集;其他机关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
根据暂行办法,证监会将对违法失信记录多的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对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失信的,除依法处罚处理外,还将出具诚信关注函,对发审委委员等委员和专家遴选实行失信记录“一票否决”。
为加大公众监督力度,证监会还将推出诚信信息的公开和查询制度。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扩大公开的监管措施类信息的范围,不仅包括对保荐人、保荐代表人采取的监管措施,还包括对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机构及人员,对财务顾问机构及其主办人、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
针对上市公司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发行上市、股改、分红、资产重组相关公开承诺的失信行为,严重损及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信心的实际,拟建立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统一公示制度,体现对公然背弃承诺的惩戒,让市场和社会监督、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兑现承诺。
征求意见稿在通过对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公开、查询,强化对失信进行惩戒、约束的同时,特别注重对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避免一时的“污点” 成为永远的“包袱”,征求意见稿区分诚信信息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分类设定效力期限。即: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5年,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类信息的效力期限为10年,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通过诚信档案公布、披露和对外接受查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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