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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诚信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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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福建省诚信促进会,英文:Integrity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Fujian。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各行各业、各个阶层有识之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研究、宣传和促进诚信建设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诚信福建建设,为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福建实践广泛凝聚诚信正能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徽释义为四颗旋转的心,象征诚心、公心、信心、恒心,推动诚信建设事业发展。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15层B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诚信、信用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推进诚信福建建设。
    (二)开展诚信理论研究与探讨,组织和参加有关诚信建设的学术活动;
    (三)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诚信价值观和国家信用建设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弘扬先进典型、诚实守信单位与个人,披露、批评诚信缺失行为;
    (四)开展诚信社会评价,促进守信激励机制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
    (五)组织会员开展诚信、信用人才管理培训与教育;
    (六)开展社会诚信维权活动,依法维护守信者以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对失信行为的反映和投诉,转请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八)建立诚信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调研、采集、发布、披露诚信及信用方面的相关信息;
    (九)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建立联系,进行交流和合作,组织和参加国内外的交流活动;
    (十)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非营利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构成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条  会员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赞成与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会的业务,诚信研究与建设方面有一定能力及影响力;
    (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二)个人会员需本人书面申请,本会理事推荐,并经本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四)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由理事会聘请;本会设立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进行综合审查;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须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查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申请入会的单位、个人,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报常务理事会以会议或通讯形式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关心、支持本会各项事业;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退会、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本会内设机构有:《诚信》杂志社、省诚信书画艺术院、省诚信文化研究院、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机制;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的,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采用等额选举的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采用差额选举的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会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协调各级诚信促进会开展工作;
    (三)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授权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一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罢免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设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 建

    第五十八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革命文化,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实现党的工作“两个有效覆盖”。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四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22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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