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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
发布日期:2005-12-9 17:37:48 [关闭] [打印] |
“商无诚不兴,业缺信难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伴随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日益显著。对此,本文力求透过对日本企业征信体系发展特点的分析,探求我国确立企业征信体系的思路。 一、日本企业征信体系发展的特点 (一)由不被认知到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润滑剂。日本最早的企业征信公司为商业兴信所,成立于1892年。该公司从企划、筹备到设立历经5年,中间因社会认知度不高,调查需求前景不明等因素而历经波折。公司成立后,初期业务开展并不顺利,仅有会员31家,年调查件数为1200件,主要为面向银行提供资信调查。但是经过百余年的发展,日本征信市场目前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征信在维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转上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征信公司的调查报告成为企业开拓新客户、提供信用额度的重要衡量指标,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企业的资格审查重要项目,同时也是银行对外贷款的重要判定条件。以东京商工调查公司(以下简称东京商工)为例,2002年仅其一家对外提供的资信调查报告即达到400多万件,以日本全国286万家法人计算,平均每家法人每年利用1.4次。 (二)被征信企业由态度消极到理解配合。企业对于早期的信用调查普遍持警惕、排斥、拒绝态度,其中不乏将调查员拒之门外、侮辱谩骂等行为,表现出社会整体的不信任感。这一局面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而在今天,经过无数次市场洗礼,企业已普遍认同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其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态度转为谨慎警惕、理解和配合。一些企业甚至希望接受信用调查,以便通过东京商工等大公司的信用调查网络,向客户、金融机构展现自身良好的资信状况,开拓潜在客户,获得优惠贷款。 (三)由分散经营到集中垄断。在征信业出现之初,面对这一新生事物,伴随顾客认知度的提高、潜在社会需求的挖掘,特别是由于进入门槛低,其表现出一般服务行业发展初期的特点:大量企业和个人涌入,鱼龙混杂,价格竞争激烈。但是与其他一般服务业不同的是:伴随市场的成熟化,20世纪60年代起寡头集中的趋势日益明显,帝国数据银行(以下简称帝国)和东京商工两家占据了市场份额的60%~70% ,并将这一态势保持至今,呈现出集中垄断的长期性、稳定性。分析其中原因,则主要源于其智力劳动密集型、资料经验积累型的行业特性,即需要大量的调查员、分析员,全国网络,大量企业的长期资料等,对此一般公司难以逾越。如帝国拥有3200名员工,83个国内分支机构,123万家企业资料,52万家企业的287万期财务资料,这些因素使其霸主地位难以撼动。但另一方面,日本也存在专攻某一特定领域的专业征信公司和大量小公司。 (四)由手工操作到数据集成。科技的发展对征信业的促进是巨大的。电子计算机的出现使征信公司于20世纪60年代末摆脱手工操作进行数据积累、计算。此后,一些企业又开始利用计算机着手建立数据库,从而在积累原始资料、列表分析统计等方面取得巨大进展。随后,又引进数理分析概念,利用计算机对企业大量的财务报表等进行集成分析,总结出预测企业偿还能力、破产风险的评估模型,实现了定量分析,极大地提高了预测精度,更提高了行业整体的信誉度。 (五)服务内容由单一到多样。相较发展初期的以提供企业简单资信情况为主,日本征信业目前已经发展到产品系列化、定期化、深入化、高附加值化,转型为综合情报产业。以帝国为例,其除提供一次性的信用调查外,还可提供追踪调查服务;每月出版刊物报道企业动向,每季出版刊物报道业界动向,每年汇总出版企业年鉴;作为信用调查的延伸,提供市场营销咨询;配合新兴的电子商务提供网上认证服务。 (六)由政府资助到自由经营。帝国创业百年史表明:对于行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在初期给予了一定扶持,特别是在资金和协助银行进行资信调查方面。如最早成立的商业兴信所和东京兴信所,在创立时分别得到日本银行每年2000日元和3000日元的补助金,分别相当于目前的260万日元和400万日元,而2个公司的股东也主要为银行。此外,日本银行又于1944年以其为主体,联合有关银行成立了日本信用调查公司,以协助银行开展资信调查。目前日本征信业已经步入正轨,政府参与的痕迹几乎难以寻觅。而两者间的定位则更接近主顾关系,政府对外免费公开信息,同时有偿使用业界的服务,如破产分析、行业预测等;政府不干预业界的经营,同时在立法方面也没有特别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此,日本的业界人士表示,自由经营有利于保持信用调查的公平、独立,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从而促进行业的长久健康发展。 (七)政府对信息的披露逐渐走向开放。政府对其掌握信息的开放程度是决定征信业发展的关键要素。日本政府从扩大社会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对其掌握的信息逐步采取开放的做法。特别是在2001年《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后,大量信息免费向社会公开。目前企业登记、土地房屋状况、企业个人纳税、破产申请等资料,公众都可获得。而且多是原始资料,如企业登记书含有历次增资、股东变换情况,土地房屋状况书含有抵押等情况,对征信调查具有重大参考价值。 (八)外国资本由单独开拓到与当地资本合作。面对日本庞大的征信需求,以世界巨头邓白氏为代表的外国公司曾计划单独进入日本市场。但鉴于帝国和东京商工两强在布局、人员、数据、经验等方面已具备相当实力,如单独开拓将面临四处设点、招募人员、积累数据、建立预测模式等大量巨额先期投资。同时,在讲求人际关系的日本社会中,相较本国公司,被调查企业普遍对外资调查公司抱有更多的防范心理。这些因素,迫使邓白氏放弃最初计划,在探讨同帝国和东京商工建立合资公司不果后,最终被迫以委托东京商工代为调查的方式间接开展对日业务。目前其日本公司仅为60人,远逊于帝国和东京商工。 (九)行业发展随景气波动而起伏。分析日本征信业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其随景气起伏而成长,随景气平缓发展而停滞。特别是在景气下滑时,其需求反而逆向上扬,充分证明了其对经济活动的润滑功能,即在经济活动新陈代谢活跃时,对其需求则大;平稳时,则需求较少。以帝国的销售盈利为例,在1955-1964年的高度增长期中增长123倍,在1973-1980年的石油危机中增长9.9倍,在1987-1992年的低速增长期内仅微弱增长0.1倍,但在1993年-1999年泡沫经济破灭后的经济衰退期中却又获得2.4倍的增长。 从总体上看,经过一百多年的市场砺练,日本企业征信业已经步入成熟发展的轨道,其与经济整体的融合度相当密切,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难以替代的角色。但是,受制于国情等因素,其也存在薄弱环节:一是跨国经营的欲望不强。相较美国邓白氏在世界各地布局,力求建立全球性信用调查公司,日本两大巨头在海外布点较少,仅帝国在美韩设有2家分公司。二是政府信息披露网络化程度不高。企业必须到有关办事处申请阅览,一些资料如纳税情况只能手抄,不许复印。增加了征信调查的时间和成本。三是银行不对外提供企业信用照会,这与西方金融机构截然迥异,削弱了银行在征信调查中的作用。 二、日本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企业征信体系尚处在萌芽状态:进入门槛低,从业企业较多,缺少具有全国调查网络、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企业通过信用调查方式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企业对接受信用调查持排斥态度的较多;政府统计、强制申报制度不完善,对外信息公开化程度不高,信息公开手段落后等。这些状况与日本企业征信体系建立初期有许多相似之处,通过分析日本,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启示: (一)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将是一个漫长过程,不能操之过急,需通盘考虑。其行业定位应为特殊服务业,不同于冰箱、彩电等普通制造业和超市、搬家等一般服务业,通过引进外国先进的生产设备、资金、经验即可一蹴而就。它更应是一种文化,一种经济活动的文化,经济活动各方对其的认可、理解是其发展的基石。因此守信意识、征信意识、被征信意识的培育将是十分重要的,其过程也将是不平坦的。 (二)要坚持市场化为主的思路。日本以民间为主;而中国的经验也表明,以国家为主体将会因利益分配不清而导致缺乏责任感和义务感,以及带来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问题。此外,从社会经济层面考虑,征信业不完全类同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支撑服务业。后者是完全为雇佣方服务,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雇佣方谋求变通。而前者则要求具有更加中性的评价功能,即需要处于调查方和被调查方之间的中立立场,进行客观评定,对被调查方过严或过宽都将损害调查方的利益。而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机构更具有维持公正的本质动力。同时相对于民间,政府的职责和作用更在于: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培育征信人才,制订政策促进征信行业发展等方面打好基础、创造软环境。在推动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绝不能从事具体的商业化征信活动。 (三)可以对征信业采取适度扶持政策。企业征信体系的建立在微观上反映为企业规避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决策,在宏观上则反映为提高国富,减少损失,谋求国民经济的总体稳定平衡。因此,国家对行业整体的发展,不宜一线而画,置身其外,可以借鉴日本做法,从加快建设企业征信体系的角度,在资金、政策上等采取适当的扶持战略。 (四)要走适当集中的道路。在日本征信业成长的过程中,征信业的智力资源密集型、经验积累型的产业特征表现得十分明显。一个具有权威、得到国内外认可的征信企业必须有强大的专业人员、专业经验、数据、网点等支撑。目前我国企业依旧处于地域经营、分散经营,尚未走上全国经营、规模经营的道路,国家对此可以适当引导,促使市场尽快孕育出中国的邓白氏。 (五)对中外资的搭配应有合理的考虑。日本的经验表明,征信背后蕴含着浓厚的人文因素。国情差异性、民族差异性、文化道德差异性等因素导致以邓白氏为代表的西方公司不适合在日本进行当地经营。作为同为东方内敛民族、重视人情交往的儒教国家,中国可能会有类似倾向:对“外来者”难以打开心扉,而对“同胞”则可略坦胸襟。同时,过分倚重外资将使决定企业信用命运的大权尽掌外国之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作为民族企业综合体的国家,其信用评估权也将落入外国囊中。当然,在当前国内企业资金、经验、人员、网点、渠道不足的情况下,与外国资深公司开展各个层次的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可以考虑在未来形成以我为主、外资为辅的市场格局。 三、有关建议 目前,党中央和国务院已做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层面,以推动为主。可以仿效国外,考虑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以法律手段保证政府部门掌握的信息能够及时、全面、无差别地公开;考虑完善国家有关机构的统计、申报内容,如促进土地管理局加强对土地、房屋的登记、抵押管理,以便于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促进工商、税务、海关、法院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改善披露方法,尽量采取网上公布、查询;推动有条件的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参与征信体系的建设。 (二)征信公司层面,以培育为主。鼓励企业提高信用调查水平,改善产品结构,通过定期出版破产信息等刊物,提高社会整体对征信的认知度;重视引进外国征信公司,鼓励中外合作,加强双方的资金、技术、人员合作。考虑设立专项基金,在对全行业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甄选出一批有实力、信誉度高的重点公司,对其设备购置、人员培训、数据库建立予以资金扶持,指导其做强、做大,强强联合,尽快形成一批市场可以信赖的信用调查企业。通过上述努力,力争在将来培养出以几家大型重点公司领军,若干专业公司和一些区域公司配合;内资为主,外资为辅的征信企业体系。 (三)市场层面,以普及为主。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开展全社会范围内的诚信宣传教育,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宣扬信用调查的必要性;对大型企业进行信用管理知识培训,鼓励企业建立专门的资信审查部门和信用管理制度。 (四)被调查方层面,以宣传为主。宣传征信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征信在方便优良企业获得优惠贷款、拓展业务等方面的作用。
(驻日使馆经商处 景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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