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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用立法 夯实诚信根基
完善信用立法 夯实诚信根基 |
发布日期:2005-12-12 14:55:40 [关闭] [打印]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俊海
打造市场经济诚信,除使用行政、道德和教育手段外,更要靠法治手段。加强社会信用法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依法规范社会信用活动、保护守信和护信行为、制裁失信行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当务之急。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多是信用法治大国。而我国尚缺乏系统性的信用法律体系。虽然一些地方出台了有关社会信用的法规,但普遍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适用范围有限、地方法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失信行为之所以成为社会公害,与我国信用法治不健全有密切关系。因此,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抓紧构建以《信用基本法》为龙头、由多部配套和相邻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的信用法律体系。
完善信用立法应坚持以下原则:(1)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既强调行政权的适度干预,也鼓励企业和自律组织的自我监管。(2)政府、企业与个人三者信用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原则。(3)鼓励社会信用信息公开的原则。既要保护信用信息搜集机构的采集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要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与企业的商业秘密。(4)国家机关掌握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原则。禁止部门和地方信用信息相互封锁。(5)守信获益、失信受损的原则。
《信用基本法》作为信用法律体系中的龙头法,应当确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与管理体制,明确国家信用主管机构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建立信用信息的搜集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信用档案制度、信用信息查询制度、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制度、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服务监管制度、信用权保护制度、信用争议解决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
(信息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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