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的概念
《辞海》(1999年缩印版)解释信用有三种含义:
其一为“信任使用”;
其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
其三为“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与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其主要形式包括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
信用(Credit)一词,包括三层含义:
其一、信用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准则,是指在日常交往中应当诚实无欺,遵守诺言的行为准则。“无信不立”是我国传统道德的核心,一个人失去信用就意味着与之交往的相对人将面临不可预测的道德风险;
其二、信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做的经济给付承诺的兑现能力和意愿;
其三、信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即依法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贸法制新论》黄淑和主编
P289)
信用的构成有两个要素:
一是信任,即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信任;
二是时间,即授予信用和偿还的时间限制。从受信人的角度看,有两个因素对信用产生重要影响:一是履约能力,二是履约意愿。履约能力是受信人在特定期限内实现付款或还款的经济能力,与受信人的经济状况有密切关系。履约意愿是指受信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或还款的主观意愿,与受信人的道德品质有直接关系。因此,“失信”即意味着受信人由于履约能力或意愿上的限制对授信信任和时间约定的违背。(《信用知识干部读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P3)
(二)信用的产生
剩余产品的出现和社会分工的发展,要求明确财产关系,扩大交易规模,规范交易秩序。
社会分工提高了效率,但并不意味着分工越细越好。因为分工受市场规模的限制。决定市场规模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市场需求,二是市场的交易费用。
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交易成本的高低、交易信息的是否完整和真实等问题,随之产生。信用也就随之产生。
社会分工不断深化和市场不断扩大是信用关系长期存在的基本条件。因此,无论是在传统市场下,还是在现代市场中,只要社会还在发展、社会分工还在不断深化、市场还在不断扩大,就一定需要稳定的信用关系,需要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信用与交易的关系
1、与交易规模的关系:
交易的频率:是一次交易还是多次、重复交易。
交易品的价值:是价值低还是价值高。
2、与交易品特性的关系:
是复杂商品还是简单商品。
3、与交易地域的关系:
是在一个固定的、交易双方为周围人所熟悉的地域内,还是流动的、跨地域的、交易双方不为周围人所熟悉的地域内。
4、与交易领域的关系:
是为众人所熟悉的行业或领域还是为众人所不熟悉的行业或领域。
(四)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信用的产生并不意味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产生。
1、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概念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信用信息的依法传播机制。它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通过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传播、加工和利用,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由于信用信息分散、封闭、滞后等原因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的矛盾,防范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风险的出现,从而强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构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要素
信用信息能够被依法记录和采集
有机构(政府、行业协会、信用服务企业)从事公开、采集、加工和传播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社会有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内在需求。
3、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突出特征
一是突破了信用在传统道德领域里的自律约束,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建立起一套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信用制度,强化对各种社会经济行为的外在约束,由单纯强调自律转为自律与他律并重,以他律促进自律。
3、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突出特征
二是突破了传统的金融借贷范畴,延伸到要素市场、商品市场等所有经济交易活动。信贷、投资、消费等各种交易关系都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
3、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突出特征
三是突破了以往单纯以行政或司法监督的机制,更多地引入了市场的力量,成为全社会网络化的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依法采集、加工、传播,甚至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可以有效解决市场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弥补行政和司法监督的不足,形成对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社会联防机制。
3、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的突出特征
四是将对政府传统管理方式产生革命性变革。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依法连续记录和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使过去单个部门封闭式、时点式、干预式的监管转变为多部门开放式、全过程、服务性、网络化的监管。政府监管方式的变革不仅能够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更能够提高政府信用水平,进一步完善执法体制。
一、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
二、国际信用环境的现状
三、我国信用环境的状况
四、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
五、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架和主要建设任务
二、国际信用环境的现状
(一)市场主导型社会信用体系
(二)政府主导型社会信用体系
(三)会员制社会信用体系
(四)目前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变化
(五)发达国家信用环境的共同特点
(一)市场主导型社会信用体系
所谓市场主导型社会信用体系,是指由私营机构为社会提供独立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仅进行信用管理立法并监督执行的社会信用服务机制。
美国、英国、加拿大和北欧国家属于这种类型,美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
1.信用服务机构由私人创设、市场化运营,商业化信用服务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
目前,美国信用服务公司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的公司。经过市场竞争,这类机构现只有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公司;
第二类是商业市场上的信用服务机构,即为各类大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调查及咨询服务的信用服务公司,现主要是邓白氏集团;
第三类是对消费者信用进行评估的机构,在美国称之为信用局,现美国最大的三家信用局是益百利公司(Experian)、艾菲克(Equifax)公司和全联公司(Trans Union)。
这三类信用服务公司均是独立的商业公司,开展商业化的信用服务业务。除法定的特殊用途外,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产品一律通过商业交易方式向社会有偿提供。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是信用服务机构的特色。
2.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巨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
对信用产品的持久需求,是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原动力,也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市场基础。在英美市场中,投资者购买国际债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各种投资工具均要参考被投资方的信用状况;银行发放信用卡、发放贷款等业务均要考查申请人的信用状况;销售商接受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通常也要交易对方提供信用报告。如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明确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包括:银行贷款、商帐催收、信用交易、人事招聘、司法审判、行政审批、审查投保申请、考查租房者信用以及国家情报调查等。
3.相对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为社会信用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信用服务机构不能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因此,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行为,保证信用服务行业的有序发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美国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专门的信用管理法律,共有16部,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代表,该法系统规定了信用局的设立、信息收集、信息加工、产品使用范围、消费者信用调查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等事项。第二层次是直接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由联邦政府颁布,主要包括《财务隐私权利法》、《隐私保护法》、《电子通讯隐私法》等法案;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则由各州制定。第三层次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为征信机构收集政府公开信息提供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
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完善,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思想是:
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
政府拒绝提供信息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
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方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范围和确定方法。
(二)政府主导型社会信用体系
政府主导型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信用服务机构的社会信用服务机制。
据世界银行统计,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七个国家建立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其主要特点是:
1.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中央银行代表政府设立的,金融系统内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
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该系统本身就是中央银行的组成部分,为央行和商业银行提供信用信息这一公共产品。这种信贷登记系统收集的信息数据,主要是商业银行依法定时提供的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系统也只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服务,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职员,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授权的职员才可以使用中央信贷登记系统。
2.私营信用服务机构同时发挥重要作用,有效弥补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缺陷。
上述国家除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外,还有私营信用服务机构。如法国法兰西银行的企业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在法国国内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是该系统不能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及了解国际贸易方信用状况的市场需求,以服务于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的信用管理公司——法国科法斯(COFACE)公司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私营信用服务机构的存在,有效弥补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不能满足社会对信息服务多元化需求的缺陷。
(二)会员制社会信用体系
会员制社会信用体系,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交换的社会信用服务机制。
日本的社会信用体系属于这种类型,其主要特点是:
1.行业协会成立信用信息中心,协会会员之间通过该中心实行信用信息共享。
在会员制社会信用体系下,各行业协会成立信用信息中心,建立信息数据库。会员有义务向协会信息中心提供其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有权从协会的信息中心查询自己的客户或者潜在客户的信用信息。会员为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信息中心也仅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个人信用体系为例,目前,日本银行业协会、信用产业协会和信贷业协会主办的信息中心是日本最大的三个信用信息中心。这些协会的会员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担保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考查的需求。
2.信息传播范围小,信息中心收集的交易信息项目比较详细。
信用信息中心保有的信息只能用于会员调查消费者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信息传播范围小,会员定期向信息中心传输的信息内容包含每笔交易的详细情况。如个人信息包括:(1)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邮政编码、住址、电话号码;(2)与信用交易相关的信息,如合同的种类、签订合同的年月日、合同额度、支付次数、商品名称、发生年月日、月支付的记录、存款余额;(3)由信息中心独立收集的公共资料,如政府官方发布破产公告、失踪公告、扣押财产公告等内容;(4)其他资料,如从消费者个人处直接收集的本人信息。
3.政府对信用服务活动的干预较少,行业协会自律是主要的管理方式。
在会员制模式下,信用服务活动主要依靠行业协会自律约束,政府只是制定法律和监督执法。日本的信用管理法律规定并不多,主要有《行政机关保有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贷款业规制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法》。
(四)目前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变化
政府主导型社会信用体系在向政府主导、私营信用服务机构和会员制信用信息服务充分发展的方向变化。
以德国为例:
1、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
(2)地方法院工商登记簿;
(3)破产法院破产记录;
(4)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
除联邦银行的信贷登记系统供银行与金融机构内部使用外,工商登记簿、破产记录和债务人名单均对外公布,并可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是德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私营信用服务系统的主要信息来源之一。
2、私营信用服务系统主要包括从事企业与个人资信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商账追收、资产保理等业务的信用服务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建立的企业与消费者信用数据库及其提供的信用服务。私营信用服务系统是德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
3、协会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
(五)发达国家信用环境的共同特点
一是法律法规完善;
二是信用服务需求大;
三是信用服务机构服务规范,有社会公信力。
一、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
二、国际信用环境的现状
三、我国信用环境的状况
四、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
五、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架和主要建设任务
三、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的状况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信用缺失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三)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
(四)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本系统的信用建设
(五)诚信宣传教育和信用知识培训广泛展开
(六)社会各方面自发参与信用体系建设
(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效果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11月的一次讲话中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要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规范契约关系。各类经济主体都要守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经济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01年4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做出了《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要求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朱镕基同志在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竞争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还是一种信用经济。”“不健全公平竞争规则,不强化法治,不注重社会信用建设,整个经济大厦随时有可能垮下来。”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02年2月,朱镕基同志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是法制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是现代经济金融正常运转的根基。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信用观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要通过强化经济金融法制、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等综合治理措施,实现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要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系,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
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声誉扫地,付出代价。”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温家宝同志在2003年4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社会规范体系。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强诚实守信的教育,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规范契约关系。这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一项根本措施,也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会议明确要求,把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要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治本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为今后几年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温家宝同志在2003年9月7日上海市政府《关于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情况的汇报》上作出重要批示:“诚信建设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很多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需要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逐步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密切配合和协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
(二)信用缺失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空间的扩展,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失信现象和违法违规行为,如各种欺诈、企业互相拖欠、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逃废银行债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
2001年4月,国务院作出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随即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斗争和整治工作,始终对违法和失信行为保持着高压态势,市场经济秩序有了较大的好转。
(三)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
1、建立既发挥合力,又明确责任的组织领导机制 。
2、建设具备交换功能或数据归集功能的信用信息系统
。
3、开展规范信用信息公开和使用的法规及标准化工作 。
4、借助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的既有基础 。
5、探索信用信息跨区域的沟通和共享
。
6、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
1、建立既发挥合力,又明确责任的组织领导机制
。
为了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各地普遍建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挂帅的领导架构。一方面注重发挥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形成建设合力,一般采取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方式部署推动工作。目前已有27个省市成立了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另一方面,明确牵头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如吉林省、重庆市由整规办牵头,北京市、深圳市由工商局牵头,上海市的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设在信息委。
2、建设具备交换功能或数据归集功能的信用信息系统
。
各地都把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切入点,具体做法大体上分为两种。
一种是建立归集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主要是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数据库。各部门将信用信息以固定的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提交给信用信息系统,分类整理之后供各部门查询,或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开。由于工商掌握的企业信息比较全面,实行这种模式的地区一般将信用信息系统设置在工商局,如北京、天津、重庆等地,也有的地方设在政府信息中心或信息化主管部门。
北京市截至2005年3月31日,已录入信用信息347万条,比2004年同期增长100万条;重庆市对17个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已录入15.4万户企业基础注册登记信息和部分企业的优良和不良行为信息,此外还录入了10.6万户注销、吊销企业的退市信息。
另一种模式是不搞数据归集,而是建立信用信息交换中心,将来自不同部门的信息根据部门间的实际业务需求,自动交换给需要此种信息的部门。杭州市就建立了这样的信息交换中心,实现了企业基础信息跨部门的交换与共享,下一步准备扩展到企业全部信用信息。
3、开展规范信用信息公开和使用的法规及标准化工作
。
各地区根据需要,开展了信用立法、数据标准化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对信用信息的内容,归集的渠道和时限,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作出规定,统一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传输方法,为信用体系的运转提供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
北京、上海、吉林、深圳、江苏、浙江等省市已经出台了关于信用信息公开、归集、使用以及个人征信管理等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已经出台或正在审议的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中都提出,要加快推进地方信用立法,制定关于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征信活动的地方法规。有一些省份的规章或法规草案已经在有关立法机构的审议中。
上海、深圳出台了《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和《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为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上海市还制定了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源的规范和接口标准,为有关部门归集信用信息提供了便利。天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涵盖企业信用评价的156项基础指标,为信用信息的收集明确了范围。这些都为全国性的信用法规和标准的制订积累了经验。
同时,地方在推进信用建设中注重处理好企业、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开的关系,表现出一定的审慎性。如一些省市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都设置了相应的使用权限,对服务公众和服务政府机关的内容作了区分。
4.借助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的既有基础。
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注重与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了“金关”、“金税”、“金质”、“红盾”等系统和电子政务网的现有基础设施,加快了建设进程,减少了重复投资。
5.探索信用信息跨区域的沟通和共享。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开展区域合作机制,成立了江浙沪信用体系工作组,协调推进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制定三省市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规划,通过规划的实施,建设联合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和北京、天津、黑龙江、安徽、湖北五省市的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初步实现五省市信用数据的互通与共享。
6.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信用产品的使用面越广,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就发挥得越大。各地围绕信用产品的使用这一关键环节,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发育。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标、公务员录用的过程中要求提供信用评估报告。上海市规定,申请个人信贷必须提供信用调查报告,目前日均查询量已达5500多份;重庆市商务信用中心开发了智能信用评估系统,丰富了信用中介服务的技术手段。江苏省信用办专门发文,明确授予经过招标的信用服务企业的特许经营权。
(四)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本系统的信用建设
1、通过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信用建设。
2、建设监管信息系统。
3、制订规章制度。
4、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5.
推进对重点人群的信用管理。
6、启动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7. 逐步形成信息公开和社会联防机制。
1、通过规范政府行为,推进信用建设。
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依法行政,通过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本系统的信用建设。如农业部制定了《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和办事规则(试行)》,实行审批公开,完善便民措施、强化监督机制建设;税务总局开展了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和首长问责制,在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中加入了信用建设的内容;审计署通过加强审计监督,公开政府机关的审计报告,从侧面推动政府信用建设。
2、建设监管信息系统。
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在夯实监管信息基础,实现系统内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人民银行已经建成了企业和个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主要采集、保存企业和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
公安部正在建设“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八大基础性、共享性信息资源库,今年年底基本可实现全国联网查询和综合开发利用;
工商总局的共享数据库已拥有企业基本信息592万户,提供给副省级以上地区的工商局查询使用,同时正在建立吊销企业共享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所有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中;
外汇管理局根据交易主体的交易记录、交易金额和频率设立了“关注名单”、“黑名单”、“白名单”等信息库;
建设部建成的房地产市场信用档案系统已全面覆盖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
海关总署初步建立了通关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3.制订规章制度。
各部门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实践过程中,根据信用监管的实际需求,制订出台了一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管对象的信用指标体系、划分标准和信用分类监管等方面的规范,为信用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海关总署、原外经贸部和原经贸委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
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确立了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建立了企业信用分类等级标准;
食药监局2004年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大力推进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并在部分地方进行了试点。
4.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监管工作迫切需要解决“严密监管”与“高效运作”之间的矛盾。有关部门紧密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业务特点和监管需求的信用分类标准和内部评估机制。信用分类监管以监管对象诚信守法水平为基础,通过建立信用档案的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类处置,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取与其相适应的监管方式,让诚信守法企业享有最大的便利,同时限制不法企业的生存空间。
海关总署根据企业的守法程度和企业规模等标准,把在册的315930家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对不同类别的企业给予不同的管理措施,提高了企业守法自律意识,改善了进出口贸易环境;
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标准,明确了在市场监管中相应的激励、预警、惩戒和淘汰机制。
5.推进对重点人群的信用管理。
注册会计师、律师、公证人员、资产评估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他们的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信力,其自身的信用状况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司法部明确提出要用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大监管和信息披露力度,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供依据;
保监会推动有关行业协会对保险营销员进行行业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规范营销员行为;
财政部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行业诚信建设”为主线,全面推进全国会计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的实施,建立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诚信档案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全面和动态地掌握机构及个人诚信状况;
建设部将房地产估价师个人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强化了对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6.启动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一些部门之间初步建立了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对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进行了探索。有关职能部门结合业务的需求,加大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交流和互换,依据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完善信用分类监管机制。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了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定期信息交流制度;
银监会与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共享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息的通知》,实现了两个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共享和使用;
海关、商务、工商、税务、外汇、质检、银行等部门加强了联系配合,形成了电子口岸、电子海关、大通关等制度安排,提高了监管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拟通过与银行信贷、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从而提高结案的执行率;
国务院信息化办积极推进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并在杭州、山东等地开展了试点,试点工作已经取得成效,并已发文全面推广。
7.逐步形成信息公开和社会联防机制。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不同的形式公开在行政管理和业务活动中掌握的信用信息。
海关总署向社会公布了诚信守法企业“红名单”和失信违法企业“黑名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红、黑名单”公布制度激发了“红名单”企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对“黑名单”企业起到了震撼、警示、预防的作用,营造了“守信便利、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税务总局根据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等情况,对拟评为A级的纳税人实施公示制度。截止目前,共评定出A级纳税人59211户。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实施,加强了税收监管,有效配置了征管资源,切实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
(五)诚信宣传教育和信用知识培训广泛展开
2003年,全国整规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关于开展“共铸诚信”活动的通知》后,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积极响应。
一是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突出了诚实守信主题,在全社会营造“讲信用光荣,不讲信用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是积极开展诚信签约、诚信展览、主题征文、主题晚会等形式多样的诚信创建活动,增强全社会讲诚信意识。商务部组织在全国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活动。河南省拍摄了“诚信的故事”电视片,在全省
播放;
三是诚信建设深入基层。如汕头市召开澄海、潮阳等区的“信用村”现场会;大连市依托社区,建立居民道德信誉记录卡,通过家庭自报、楼院评议、社区评议等程序,记录发生在居民身边的好人好事以及不文明的表现;
四是全国整规办、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与部分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密切合作,围绕引入先进的信用管理理念、帮助企业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培育信用文化等多方面广泛开展了信用知识培训。
(六)社会各方面自发参与信用体系建设
2004年,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以多种形式主动参与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美国金融、信用和国际商业协会成功举办了中国国际信用和风险管理大会;
中国施工企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信用标准和行规行约,实行会员信用自律;
中国医保商会和中国五矿商会等开始探索向会员企业提供交易伙伴信用信息,帮助企业防范交易风险;
中国市场学会开办了“信用大讲堂”,普及信用知识;
新浪、搜狐、网易等门户网站发出了“诚信自律同盟”;
建材、轻工等不少行业企业向全社会发出了“诚信宣言”;
一些企业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客户管理等手段,开始建立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效果
1、降低金融风险,缓解企业贷款困难。
2、降低违约率,改善交易秩序。
3、逐步形成信息公开和社会联防机制
4、营造了讲求信用的社会舆论氛围。
(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信用体系的理解和认识还不统一。
2、有关信息保护与公开以及规范信用中介服务活动等方面的立法滞后。
3、已经建成的信用信息平台的使用效率不高,信用信息分割,不能共享,互相封锁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
4、信用服务市场供需两缺。
一、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
二、国际信用环境的现状
三、我国信用环境的状况
四、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
五、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架和主要建设任务
四、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企业的信用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在企业信用风险方面,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一直是企业最棘手的问题,很多企业因被他人拖欠和赖帐,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据了解,美国企业坏帐率是0.25%-0.5%,而我国企业坏帐率是5%-10%,相差10倍到20倍;美国企业的帐款拖欠期平均是7天,我国平均是90多天。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我国企业的无效成本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的14%,而美国只有2%-3%。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信用与企业竞争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西方企业把信用赊销当作主要的销售手段和竞争手段,美国企业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加入WTO以后,如果我国的企业仍然停留在现金交易为主导的阶段,必然无法应付激烈的市场竞争。
四、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
据我们了解,一个美国公司谈10笔买卖,一般能成3、4笔,有的甚至5、6笔,而我们的企业能成多少?由此推算一下我们的GDP损失。
一、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
二、国际信用环境的现状
三、我国信用环境的状况
四、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
五、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架和主要建设任务
建设任务
(一)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三)实行信用分类监管。
(四)建立鉴证类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制度。
(五)建立行业信用自律机制。
建设任务
(六)建立企业信用自律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七)建立个人信用自律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八)建立商业化运作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九)完善法律法规。
(十)建立标准化和技术支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