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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研究——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研究——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06-3-1 10:32:15   [关闭] [打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1]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由于进出口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理所当然成为了我国企业信用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进出口企业的主要政府监管部门之一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立足自身工作特点,积极探索构建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2],符合吴仪副总理提出的“各有关部门和行业都要根据业务特点,尽快提出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分类等级、规划和标准,建立信用档案”[3]这一重要指示精神。笔者在参阅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展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构建我国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以期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乃至其他政府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此敬请各位专家、学者予以批评指正。

 

 

 

 

 

一、加快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2005219,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诚信”二字,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也同样提出了高要求。由于我国是外经贸大国,尽快建立和完善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同时,我国还是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度,我们的先哲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提出“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的论断。[4]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要努力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社会规范体系,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规范契约关系。这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新秩序的一项根本措施,也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

(二)推进大通关建设的需要

“大通关”建设对口岸货物快进快出提出了很高要求。吴仪副总理对口岸各有关单位作出过明确指示:“要处理好严密监管与提高效率的关系。”[5]对检验检疫机构而言,正确处理好这一对关系,就必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以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为基础,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电子审单快速核放”以及绿色通道制度等,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抽检和口岸查验比例,给予信任放行,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加大抽检和口岸查验比例,以此来落实国家质检总局李长江局长提出的“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要求。

(三)促进检验检疫机构自身工作质量提高的需要

在没有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之前,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企业有关监管记录,尤其是违规信息的记录是分别由检务部门、施检部门、不同检验检疫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的整合不力,利用效率不高。开展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以后,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制订和填报《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表》等手段,来有效整合进出口企业在检验检疫各个工作环节的信用记录;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也可以以此为抓手来督促下级检验检疫机构不断完善企业日常监管记录,从而全面促进检验检疫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此外,检验检疫机构还可通过对企业信用等级实施规范化、定量化、科学化考核,改变过去那种主要依靠人为主观判断来确定企业信用等级的做法,从而减少了工作随意性,提高了工作质量。

(四)满足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使得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日益频繁,入世使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竞争越发激烈,而国际贸易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进出口企业产品质量的竞争。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商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检验检疫证单[6]等工作,是国际贸易管理的重要环节。相信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的终结(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的承诺,我国在关税减让、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和服务贸易领域的准入等方面,都规定了年限不等的过渡期,而这些过渡期基本上在“十一五”期间到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所发挥的作用将更大。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建立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必将有利于促进进出口企业信用意识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我国破解国外贸易壁垒,有利于维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保驾护航。

 

二、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开展

20014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同年5月,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内的十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启动。2002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20033月,全国十届人大提出“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努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在这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的指引下,2003年4月,全国整规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和运行机制。[7]

从全国范围来看,近年来,有关政府部门纷纷组织开展了有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7月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10月下发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4月和9月先后下发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和《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而海关则将19994月海关总署、原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将企业设置为ABCD四个管理类别)视作其信用体系建设的开端,并自2004年起开展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评定工作。[8]但笔者通过仔细比较分析后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各部门开展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做法乃至思路并不一致,甚至可以说是差异很大,尚未形成一种被普遍认可的可供全社会推广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二)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

从检验检疫系统来看,自2002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陆续出台了有关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出口货物绿色通道制度、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快速核放系统等制度和措施,这些举措不同程度运用了现代市场经济信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有关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正在抓紧制订中。与此同时,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正积极开展着有关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活动。但从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着缺乏统一规划、资源开放度不够、宣传教育有待加强等问题,突出表现在有关各方对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的定位、概念与内涵的理解尚未明确和统一。如:一些单位将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的涵义盲目扩大或缩小,没有充分体现检验检疫业务特点;一些单位将企业信用管理等同与企业分类管理,没有看到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一些单位没有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科学评定,配套扶优限劣措施也没有跟上,致使信用体系建设始终无法引向深入。

总之,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专业性强,牵涉面广,但由于其开展时间并不长,基础理论研究基本属于空白,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因此该项工作难度很大,迫切需要有关各方充分开动脑筋,大胆创新,勇于实践。

 

三、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社会定位不清

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定位不清这一问题,至今还没有人提及。笔者认为这一问题显然是客观存在着的,它已经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了相关一系列工作的开展,成为制约我国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问题。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信用”的定义,比较权威的有:“信用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9],“所谓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所贷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10]全球著名的企业信用管理公司邓白氏公司(Dun&Bradstreet)对信用一词的定义是:“信用是通过承诺在将来某一确定时间内付款而获取资金、物资和服务的能力”[11]可见,目前不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信用的定义都是严格局限在经济领域,并且要求是能够用货币来衡量的,通过货币来体现信用活动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中国信用年鉴(首卷)》一书指出:“按债务人主体的不同,信用交易活动可以分为金融部门的信用和非金融部门的信用,其中非金融部门的信用又分为公共部门的信用与非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的信用,非公共部门的信用又分为企业信用与个人信用。这种划分方法,是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其中金融部门的信用主要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与非银行机构的信用活动,是金融部门对社会各界的负债,主要包括各项存款、债券、其他应付账款等;非金融部门的信用是指能够计量的一国或地区的非金融部门的全部信用交易,包括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信用交易;公共部门的信用主要指政府部门的信用活动,是政府部门对社会各界的负债;私人部门的信用主要指企业与个人及其家庭的信用活动,是企业与个人对社会各界的负债,包括债券、银行信贷、其他应付账款等。”此外,我国著名信用管理技术专家林钧跃先生在其著作《消费者信用管理》一书中指出:根据受信对象的性质不同,“信用被分为公共/政府信用(Public Credit)、企业/商业信用(Business Credit)和消费者信用/个人信用(Consumer Credit/Personal Credit)”,“通常,企业信用指的是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进行赊销而产生的信用,它是法人授予另一法人(B2B)的信用”[12]。显然,按照现有的分类方法,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乃至海关、工商等部门目前所开展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都是游离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之外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架构亟需重新予以确定,唯此才能不断满足有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经认真思考,笔者建议将我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划分为货币化信用体系和非货币化信用体系两大范畴。前者是传统意义上社会信用体系范畴,后者是新派生出的社会信用体系范畴,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工商等部门主导开展的有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就属于后者也就是非货币化信用体系建设范畴。换言之,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的是非货币化的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

需要验证的是,笔者新提出的非货币化信用体系究竟算不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体系呢?我们知道,信用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13]让我们以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为例来进行分析。首先,信用的主体,即信用行为发生的当事者双方,在这一信用行为中是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企业;其次,信用的客体,即信用行为中被交易的对象,在这一信用行为中是检验检疫机构给予进出口企业的优惠待遇(包括给予绿色通道资格、免验、快速核放、减少抽检批次等);第三,信用的内容,即信用行为当事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一信用行为中是检验检疫机构在自身职权范围内,给予进出口企业享受上述优惠待遇的权利,而进出口企业承担切实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保持其产品质量信誉等义务。显然,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完全具备有信用三要素,理所当然算是信用的一种形式,并且是一种全新的信用形式(区别于传统货币化的信用概念)。

事实上,国家有关部门对目前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持积极支持的态度的。200312月,全国整规办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在中国第二届企业信用论坛上的讲话中指出:“工商、税务、海关、质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部门规章和管理规范,为实施部门信用管理创造条件。在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结合业务工作着手制订信用标准,建立信用档案,对本行业实行信用分类管理。”[14]不久前结束的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其中的“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这一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与货币密切相关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内涵的新提法,恰恰给笔者的上述理论设想提供了很好的支持。

(二)对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的内涵认识不统一

由于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尚未出台用以规范全国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因此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的内涵认识很不统一,甚至对诸如企业的规模大小、产品属性、产品质量等等是否应该作为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的指标的认识也完全不同。

“我们所说的‘企业缺乏信用’则既可以说是‘企业不讲信用’的意思,也可以是指企业缺乏经济能力来实践诺言,即‘企业缺乏信用能力’,比如企业受外部影响财务状况恶化或银行不良贷款过多导致破产。通常,我们将‘企业不讲信用’和‘企业缺乏信用能力’统称为‘企业失信’。只有既有履约能力,又兑现履约承诺的企业,我们才称之为‘有信用的企业’。”[15]根据这一说法,笔者认为,对进出口企业的检验检疫信用等级的评价,也应该包括其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意愿以及其保证其进出口产品质量的能力两方面内容。显然,我们不应当将企业的规模大小、产品属性作为判断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的指标,因为企业的规模大小、产品属性与企业守信的意愿和能力并没有必然联系;而企业的产品合格率则理应作为判断其检验检疫信用等级的指标,因为产品合格率最能直观反映出进出口企业在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保证其产品质量方面的意愿和能力。总之,离开检验检疫法规,离开产品质量来谈进出口企业的检验检疫信用,就无法体现检验检疫部门工作特点,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终将会迷失方向。

笔者建议将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的内涵阐述为:在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过程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授信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判定进出口企业(受信人)履行其保证进出口产品质量这一承诺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授信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信用等级高的进出口企业(受信人)相应的优惠措施,进出口企业(受信人)从中获得了节约生产经营成本的益处,而检验检疫机构(授信人)则获得了提高检验检疫监管效率的回报。笔者同时建议将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阐述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特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进出口企业在自觉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自觉提高进出口产品质量方面的努力及其实现程度所做出的综合评价。

(三)对评定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的理解有误

一些地方检验检疫机构在开展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认为应该先把进出口企业在各个政府监管部门的信用记录全部征集起来,然后再对企业进行一个综合信用等级评定。其结果是,经过长时间的无谓努力,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始终都无法顺利征集到在其他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有的即使征集到一些,也很难真正派上用场。一些检验检疫机构甚至因此停止了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并认为只要等地方政府牵头把进出口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出来,我们直接采用其结果就可以了。殊不知,关于企业信用的评价问题,“由于国家在这方面没有统一标准,事实上也很难有这样一个标准,所以关于企业信用的评价是有争议的”[16],因此,各地地方政府牵头开展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普遍进展缓慢,至今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供全国推广。

笔者认为,目前社会上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绝大多数是属于货币化信用范畴,而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进行的信用等级评定,则是同进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信用密切相关的,因此,其他部门对进出口企业评定出来的信用等级,基本上是不能满足检验检疫机构业务工作需要的;而检验检疫机构立足自身,独立开展的对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的评定,已经完全能够满足自身业务工作的需要。举例来说,假设有一家进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信用度很高,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很尽责,检验检疫机构给予这家企业以较高的信用评价,并相应降低了对其产品的抽检率;可是不久后,这家企业的信贷人员违规,在银行留下了不良信用记录,此时,检验检疫机构就必须要跟着调低该企业的检验检疫信用等级,并提高其产品的抽查率吗?这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该进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可能并没有受到其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的任何影响,如果有,那也应该是而且也必须是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自身设计的进出口企业产品质量信用评定指标评定出来的。

总之,笔者认为,试图对进出口企业评定出一个建立在涵盖全社会所有领域里的货币与非货币化信用信息基础之上的综合信用等级,这既不现实,也毫无必要,更为严重的是,这将会使得整个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陷入困境。

(四)信用与诚信不分

从全国范围来看,有的检验检疫机构坚持将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称为诚信体系。殊不知这一词之差,不仅造成了称谓上的混乱,而且也影响到整个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的确定。笔者认为,从长远发展来看,检验检疫全系统应尽快提高认识,正确区分“信用”与“诚信”的区别,并尽快将提法统一为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而不是诚信体系),理由如下:

一是,信用体系的提法是社会的主流。党的十六大报告、全国整规办使用的都是社会信用体系这一提法;国家部委开展的有关试点工作,大多数使用信用这一提法,只有极少数使用诚信。如:发展改革委价格信用建设、财政部信用体系、建设部信用体系、乡镇企业信用体系、商务部信用体系、卫生部食品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体系、海关信用体系、税收信用体系、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保险业信用体系,国土资源管理诚信建设、烟草行业诚信体系建设。[17]

二是,从词义辨析上看信用是同市场经济相伴生的。诚信,即诚实守信,是自己对他人的承诺,是一种行为规范;信用,即信任使用,是一种动态过程。可见,“诚信”是义务,而不是权利;而“信用”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能够作为一种交换手段。“关于诚信和信用的概念,目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认识,就我个人的认识而言,诚信和信用有不同的范畴,诚信是一种主观意识性的东西,而信用是一种制度,是一种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是他律。而信用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的。”[18]既然信用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的,显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理应提倡使用信用体系这一称谓。

(五)将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同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相混淆

一些检验检疫机构往往不能正确区分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与检验检疫机构现行的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异同(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在海关、工商等部门也不同程度存在),时常将二者混为一谈。在检验检疫机构原先的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相当健全的情况下,如果不能正确区分二者的关系,必将会造成极大混乱,甚至会引起不必要的抵触情绪,进而影响到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正常开展。

总的来说,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是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用好坏方面的评价,而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则是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企业的管理手段的体现,两者概念不同。当然这二者也有联系,进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虽然不直接体现为管理类别,但检验检疫机构往往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进出口企业给予其不同的管理待遇,通常企业分类管理类别高的,要求其信用等级也必须较高;但企业信用等级高的,不一定是其分类管理类别就高,还要看企业是否满足其他条件(比如企业的规模大小,产品本身是否难保存、易变质等)。

其实,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由来已久,在工矿产品、罐头、化妆品、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领域都已经有较成熟的运用。一般来说,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多体现为对企业监管或抽检比例的多寡。如《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年批次抽检率,一类企业是5-15%,二类是30-45%,三类是60-100%,类别等级越高,抽检率就越低。而企业信用等级本身不是分类管理的概念,不直接体现为有区别的管理,只有同有关制度配合使用后(例如与绿色通道、快速核放以及工业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相结合使用)才体现出管理上的差别。企业分类管理通常不仅要考核企业的检验检疫信用度,并且往往还要考核企业的规模、产品风险度等(有的检验检疫机构把企业的规模大小、产品风险度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考核范畴,这就是典型的将企业信用等级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相混淆的表现)。举例来说,有的进出口企业遵纪守法、检验检疫信用度很高,可是由于其生产的产品属高风险的动物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这类产品的检验检疫比例不允许降低(只认产品,不认企业),这样,这家企业就很可能不能被评为分类管理一类企业(因为分类管理一类企业的年批次抽检率较低),但这并不影响该企业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六)发展模式选择不当

“目前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市场主导型模式,其主要特征是,信用服务全部由私营机构提供,私营信用服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仅进行信用管理立法并监督执行,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这种模式。二是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模式,其主要特征是,中央银行建立的‘信贷登记系统’和私营信用服务机构并存。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属于非盈利性的,主要收集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以及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私营信用服务机构的存在,主要是弥补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缺陷,满足社会对多元化的信用服务的需求。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互相补充。据世界银行统计,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采取该模式。三是会员制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互换平台,实现内部信用信息共享,会员向协会提供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日本采取该模式。”[19]

有人认为可套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经营模式来指导我国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走市场化的路子。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适宜的。

诚如全国整规办秘书长向欣于20044月在首届中国信用管理与实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西方国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地形成了有该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他们的发展阶段和今天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有不同的含义,有不同的背景、任务和内涵。” 应当看到,在我国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社会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已经扩展,对于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这一新生事物,需要我们给予其全新的社会定位

根据笔者在本章第一个问题中提出的观点,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属于非货币化信用体系范畴。以美国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为例,“穆迪等三家公司只做国家、银行、基金、大型上市企业等方面的信用评级,邓白氏公司只做企业资信调查评级,全联等公司只做消费者信用评级,市场划分得十分明确”[20],可见,美国(包括笔者目前所知的另外一些发达国家)只开展货币化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并不能套用国外的现成模式来指导我国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另辟蹊径,创建有中国特色的信用管理新模式。在笔者看来,检验检疫机构首先是为了满足自身工作的需要才要开展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建立和完善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以此来提高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工作效率,降低自身的管理成本,这对检验检疫机构来说就已经是极大的效益了。因此,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仅是依靠检验检疫机构自身力量可以完成的,而且更是检验检疫机构自身义不容辞的工作职责,必须要由检验检疫机构来完成,而绝对不能把这一职责任务推向社会以增加社会成本,更不能以此来变相从事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化活动。

四、进出口企业信用缺失原因的探讨

在我国外贸进出口持续高速增长的今天,进出口企业失信问题不得不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关注。有的进出口企业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屡屡虚报、瞒报、漏报;有的在进出口货物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有的对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表面上答应,背地里却从不认真落实;有的甚至还伪造检验检疫印章、证单。上述进出口企业的种种失信、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和损害到我国进出口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国际信誉。笔者认为,造成我国进出口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如下五点。

(一)我国社会信用基础比较薄弱

在原先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社会信用制度极不健全,社会信用交易活动受到很大限制。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信用的需求日益提高,然而我国现有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许多关于信用管理的基础设施和法规建设还是空白,“这就导致了从政府、企业到民间、个人,都普遍存在信用关系混乱的问题。”[21] “而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逐利原则,没有利益的驱动,市场经济就失去了动力基础。”[22]因此,在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还没有达到应有水平的情况下,许多进出口企业不会去自觉恪守信用规则。

(二)进出口企业与检验检疫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

检验检疫部门与进出口企业之间属于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双方不是同一主体,拥有的信息是不一样的。“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一般情况下,信用交易中授/受信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是不同的。受信主体对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还款风险等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授信主体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市场交易前期的逆向选择和后期的道德风险。”[23]一些进出口企业正是利用了这种信息不对称,在与检验检疫机构交往的过程中,采取不如实申报等手段,以达到少交检验检疫规费或者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检验检疫机构人力相对有限

从外贸进出口总值来看,我国目前已经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随着我国近年进出口贸易的持续高速度增长,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编制的增加明显滞后。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检验检疫机构通过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监管模式来提高把关和服务的有效性,但各种措施从试点,到推广,再到取得应有成效,一般都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因此,检验检疫机构的人力相对滞后于业务量的增长是一种常态。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有一些不自觉的进出口企业利用检验检疫机构人手不足的“空子”,干出违法违规的事情。

(四)行政处罚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行政处罚不是万能的。首先是因为行政处罚程序复杂,操作起来费时费力,行政成本较大,而进出口企业的日常轻微性的违法、违规事件却是比较经常出现的,想要依靠行政处罚的手段来解决所有问题,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其次是并不是进出口企业的所有违法或失信行为都有被法律法规规定要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比如,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出口企业在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必须备齐有关资料(如: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等),而有一些进出口企业在报检时总是提交不完整的随附资料(或无意或有意),给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审单造成了许多麻烦,但是,检验检疫机构能做的只能是要求企业补齐资料后再报检,而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由于上述两个原因的存在,进出口企业因违规被处罚的代价往往低于其违规所得,利益诱惑很大,用经济人假设的理论[24]来分析可知,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此情况下是会甘冒违规风险以获取非法利益的。

(五)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整个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守信的进出口企业不能得到检验检疫机构本应当赋予其的特殊优惠政策,企业用于维护自身良好信用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影响了它们的守信积极性;而失信的进出口企业也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戒,甚至还可以“搭便车”,享受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给所有进出口企业的电子申报[25]之类的便利措施,因而也没有压力去提高自身的信用度。

 

五、完善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利条件

1.有强烈的信用市场需求为支撑

从检验检疫机构角度看,随着我国外经贸的发展,进出口业务量飞速增长,传统的监管模式亟需改进,尽快建立基于企业信用评价基础之上的进出口产品信任放行制度,这是对检验检疫机构适应新形势发展提出的必然要求;从进出口企业角度来看,广大进出口企业信用意识正日渐增强,尤其是信用优良的企业迫切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展示其良好信用状况,以更好地享受到检验检疫机构给予的便利,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总之,强烈的信用市场需求必将给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强劲的动力支持。

2.有较为完整的企业信用记录为依托

依托现有功能强大的CIQ2000(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完善的日常检验检疫工作记录、实验室检测数据等电子、物理台帐,检验检疫机构能够较全面、详实、有效地掌握进出口企业的信用信息,并进而采取相应信用管理措施,使得追加较低的投入就可取得较显著的效益。同时,由于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出口企业之间的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是长期的和动态的,这十分有利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失信企业形成长期高压态势,并对守信企业给予更多优惠待遇,从而鼓励和鞭策更多的进出口企业切实增强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

3.有相关部门规章为保障

目前,由于我国《信用法》之类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全国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普遍受限于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足。而国家质检总局早在20027月就颁布了《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又于20037月颁布了《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和《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在这些办法和规定中明确规定: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和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必备的条件之一,分别为:“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和“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这些部门规章中对进出口企业(或其产品)的信用(诚信、信誉)方面的规定,为检验检疫机构开展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提供了有效依据。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进出口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核心,加强检验检疫信用制度建设,通过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将进出口企业评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并将进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同进出口企业有关分类管理措施结合起来使用,充分体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不断提高进出口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工作原则

1与现行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相互协调

现行的多种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在检验检疫机构长期工作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必须加以坚持和完善。要通过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同进出口商品免验、“绿色通道”、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快速核放系统等管理制度配套使用,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采取相应扶优限劣措施。应统一信用指标选用和评定的尺度和标准,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如规定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其信用等级必须达到优秀),让检验检疫系统现行的多种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模式与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紧密融合,以保证各项工作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2注重正面宣传和引导

由于国家有关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的初期,应侧重于多做正面宣传。要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努力营造“讲信用光荣,不讲信用可耻”的良好氛围,让“信,国之宝也”[26]等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要对信用好的企业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大大提高其社会形象;而对信用差的企业要在检验检疫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其监管力度(考虑到国家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暂不宜以“黑名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果一定要对外公布,以公布企业违规信息的方式为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应该本着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

3)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

通过在检验检疫机构内网上设立专门的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检验检疫机构内部信用信息共享。要将最新的信用文件、企业信用记录、有关工作要求等,通过信息平台第一时间告知有关人员,以利节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待条件成熟时(即在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的项目、指标和权重等在全系统予以统一的情况下),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设计进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有关计算机管理软件。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步骤

1.组织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进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各业务司、局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进出口企业的不同类型和特点,对进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征信项目、指标、评分标准以及配套扶优限劣措施等作具体规定。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立进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地区企业信用等级的审核和业务指导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各业务执行部门以及直属检验检疫局下设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

笔者建议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出台《关于加快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暂行办法》(暂定名)等文件,国家质检总局各业务管理司、局负责牵头制订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出口工矿产品生产企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口岸从业单位等)的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作为指导全国检验检疫系统统一开展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依据。

2.工作步骤

1)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信息的征集

首先要确定征信项目,即判定哪些项目和指标与进出口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有关。征信是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科学合理设置征信项目和指标则是征信工作的核心。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企业类型众多,专门从事报检工作的代理报检单位,有只从事生产而不从事报检业务的加工厂,有外贸自营企业,也有外贸经营性企业,有工矿产品生产企业,有食品生产企业,还有口岸从业单位等等,很难采用完全相同的信用指标对不同类型的进出口企业进行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而只能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分别设计出既体现共性,又体现个性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各业务司、局制订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征信项目和指标应涵盖企业的管理信息、守法信息和产品(或服务)质量信息等方面的内容,管理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质量自控管理水平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与企业信用有关联的信息;守法信息主要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情况的信息;产品(或服务)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生产产品的批次、货值不合格率,口岸查验情况,遭出口退货及国外反馈等信息。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信息可分别从以下各工作环节中获取:报检情况、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情况、口岸查验反馈情况、日常监管情况、“两证”获证企业评审情况、出口退货反馈情况、按时缴纳检验检疫规费情况、参加检验检疫部门召集的会议情况、企业对检验检疫部门发放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受到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情况以及企业自身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等。

由于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检验检疫部门自主行为,而不是依企业申请的行为,因此,信用信息的征集,主要依靠检验检疫机构自身的资源和力量来完成。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当注意及时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将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信息来源。为减轻征信过程中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时,需要实施现场审核的,应尽可能结合检验检疫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工作一并进行。

2)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的评定

进出口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整个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核心和难点,开展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

——运用四级分类法

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采用百分制,将企业分别评定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有限)等四个等级。可统一规定:考评总分在95分以上(“以上”含本数)的,为优秀级;考评总分在80分以上95分以下(“以下”不含本数)的,为良好级;考评总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一般级;考评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有限级。同时,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的分值权重的设计上,应注意合理拉开企业的档次,使得四个信用等级企业的数量在分布上要适宜。此外,还要兼顾一些重要的定性指标的合理应用,以弥补单纯依靠定量指标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不足。例如,可规定:对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有限;产品年度合格率低于98%的进出口企业,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定为优秀;产品年度合格率低于95%的进出口企业,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定为良好;报检差错率高于5%的进出口企业,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定为优秀;报检差错率高于20%的进出口企业,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定为良好。

——实施动态管理

笔者建议将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的有效期规定为2年,如此可较好地保证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客观性和适时性。同时,由于《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分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这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有效期为2年,有利于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效衔接。此外,由于在有效期届满之前,企业的信用等级有可能随着其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及时根据发生的变化重新确认进出口企业的信用等级。

3)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使用

评定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最终的目的在于对其进行科学、合理地使用。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使用,是整个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的落脚点。

——从报检角度看

由于目前进出口企业与检验检疫机构之间基本都实行了电子申报(包括出入境货物电子报检、产地证电子申报),因此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台设立专门服务于信用优良企业的报检专窗已经没有太大意义了。为此笔者建议,可通过修改CIQ2000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设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标识,以便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优先在电子平台上受理报检。具体来说,在同一工作日内,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不论在什么时段经电子平台申报业务,都将自动插入到比它低一级信用等级的所有企业之前报检;而同一信用级别的进出口企业则按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此外还可规定,享受“电子审单快速核放”[27]待遇的进出口企业,其检验检疫信用等级必须达到优秀。

——从检验检疫施检和监管工作的角度看

由于检验检疫机构目前已经有一系列较为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因此理应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与现有分类管理手段相结合使用。例如:可规定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资格和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其检验检疫信用等级必须达到优秀;申请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其检验检疫信用等级必须达到良好以上。

——从口岸查验的角度看

可通过将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同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结合起来使用,从而给信用良好的企业带来较大实惠。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对于诚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品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查验的放行监管模式。因此可规定,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进出口企业,其检验检疫信用等级必须达到优秀。

结束语

近年来,福建检验检疫局积极探索运用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理论,通过制订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出口动植食产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口岸从业单位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及集装箱场站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确定了不同类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内容、指标、评分标准、配套表格、程序以及相应的奖优罚劣措施,并在内网上搭建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效。目前,福建检验检疫局辖区已有2000多家工矿产品生产企业、700多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72家绿色通道企业、200多家“快速核放”企业和500多家备案养鳗场等,被不同程度纳入到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管理;2004年以来,共对50.2万批出口商品实施了建立在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基础之上的检验监管模式体系管理,累计为企业节省125.5万个工作日、5020万元人民币;通过实施“信用大通关”,在不降低口岸把关质量的前提下,一般出口商品口岸核查货证比例从3%降为0.5%,大大提高了货物通关速度;通过对72家出口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免查验货物13万批,累计为企业节省通关时间26万小时。

笔者深知自己在实践中形成的上述观点和建议还远未成熟,只是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使更多的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理论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探讨,以共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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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福建省整规办考察组.赴沿海部分省市学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考察报告,2003.

[23]福建省整规办关于印发全国整规办向欣秘书长作《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几个问题》讲话的通知(闽整规综办函〔200531号).

[24]向欣.在首届中国信用管理与实践大会上的讲话,200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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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黄新华.公共部门经济学[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9]龚勇.信用中国[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30]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闽检法〔2004219号).

[31]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检法〔200523号).

[32]林光龙、卢祥华、吴琦、陈伟.加强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建设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N].中国国门时报,2005-7-148.



[1] 温家宝.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4.

[2] 笔者注: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关于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称谓,“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体系”这一称谓是福建检验检疫局在全国首先提出并率先使用的,关于其具体涵义笔者在本文第三章部分有作详细阐述。

[3] 吴仪.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3-4.

[4] 李大明.四书五经现代版[Z].四川:巴蜀出版社,1998.164-165.

[5] 吴仪.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现场会上的讲话,2002-5.

[6] 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用:1.出入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2.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3.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入的有效证件;4.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5.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6.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的有效证件;7.办理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事司.检验检疫官考试复习指南[Z].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7] 参阅:张志刚.中国信用年鉴(首卷)[Z].北京:中国物质出版社,2005.

[8] 参阅《中国信用年鉴(首卷)》、《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信用管理文件汇编(一)》和孙逊.海关总署推出口岸监管新举措[N].中国国门时报,2004-3-25(1).

[9] 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10] 刘光明.企业信用[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11] 谭永志、李淑玲.企业信用管理实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12] 林钧跃.消费者信用管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13] 李新庚.信用论纲[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14] 张志刚.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思路.在中国第二届企业信用论坛上的讲话,2003-12-2.

[15] 李振宇、李信宏、邵立强.资信评级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16] 福建省整规办考察组.赴沿海部分省市学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考察报告,2003.

[17] 参阅:张志刚.中国信用年鉴(首卷)[Z].北京:中国物质出版社,2005.

[18] 向欣.在首届中国信用管理与实践大会上的讲话,2004-4-25.

[19] 向欣.在北京召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交流培训会议上的讲话,2005-8.

[20] 陈文玲.中美信用制度建设的比较和建议[Z].经济研究参考,2002,(67).

[21] 李新庚.信用论纲[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2] 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加入WTO干部培训读本(修订本)[Z].北京:中国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23] 韩家平、蒲小雷.关于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法规建设的若干建议[R].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报告子站,2003-11-4.

[24] 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是指当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面临若干不同的选择机会时,总是倾向于选择给自己带来更大经济利益的那个机会。黄新华.公共部门经济学[M].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5] 电子申报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申报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业务管理系统或检务人员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行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事司.检验检疫官考试复习指南[Z].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26] 龚勇.信用中国[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原文:晋文公,春秋五霸之一,有雄才大略。有一次他亲自领班兵攻打一个叫原的地方,跟部下约定七天取胜。原人守城死战,七天打不下来。他按照预约,下令撤军。撤军令刚发出,密探来报:原就要投降了。谋士劝他收回撤军令,继续围城。他说:“信,国之宝也。得原失宝,吾不为也。”坚持守信撤军。第二年,他再次领兵伐原,跟部下盟誓:一定要攻下原再收兵。原人知道他说到做到,不敢再反抗,主动投降。

[27] 检验检疫“电子审单快速核放”是指,对出口工业产品在企业分类管理和施检部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通过推行过程检验、抽批检验等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改变过去批批检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非抽检批检务部门根据施检部门的监管指令通过电子审单直接对出入境货物签证放行,实现出口货物的快速核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事司.检验检疫官考试复习指南[Z].北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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